欢迎访问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分级“诊疗”,三级联动,夷陵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作者: 李安琪   发布时间: 2022-05-09 10:46:07

“我们公司和村民为山林土地发生的矛盾由来已久,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这次原告起诉后,法院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委派区多元化解中心协调村、镇、区三级调解组织调解。经过前后几个月的努力,最终在调解组织主持下,我们双方达成了协议,区人民法院及时进行司法确认,让我们吃下了定心丸。这次,我们公司虽然是被告,但是,当这样的被告,但我们很乐意。”5月5日,夷陵区黄花镇某知名旅游企业的负责人章总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后,由衷地感慨道。

依法调解.jpg

2022年年初,夷陵区人民法院收到柳某某诉宜昌某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山林纠纷一案,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材料时,查看到双方就该矛盾纠纷曾在黄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但因案涉山林没有明确四界,调解没有结果。立案庭向有关部门了解了情况后,立足于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优化营商环境,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该院诉调对接中心将案件委派给夷陵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区多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区多元化解中心主任黄传教对此高度重视,指派区山林土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办此案。

调解员经过座谈和调查了解到,宜昌某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开发建设项目期间对原电站大坝进行坝体加高。2015年,柳某某与该村黄某某等七户签订《土地山林转让协议》,自愿将其水库周边的山林土地有偿转让给柳某某,山林土地转让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21年,柳某某以宜昌某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某项目工程完工后,造成其从易某某三户处流转的部分山林土地被淹,要求旅游公司予以补偿。

在此期间,柳某某就相关问题向相应行政部门反映。黄花镇、村两级多次组织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均未达成一致协商意见。区山林土地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手此案并掌握基本案情后,组建由四名调解员组成的调解专班,与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研判,并联合黄花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数次召开协调会,找出问题症结,从法理、双方利益以及大局角度给双方释法、明理、讲情,一点一点啃下硬骨头,3月中旬,各方终于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消除隐患,调解专班采纳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人员的建议,邀请林业部门对柳某某受让七户的山林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明确四界。在三级调解组织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努力下,柳某某、宜昌某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村委会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柳某某自愿将其受让的七户的山林土地交回给村委会;旅游公司一次性支付山林土地转让费6万元,柳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月26日,双方就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共同向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夷陵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于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纠纷化解模式确保案件定分止争,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据悉,经法院司法确认后,柳某某已将其受让的七户山林土地交回给村委会,旅游公司也已支付山林土地转让费。


 

 

知识科普

问:什么是委派和委托调解?

委派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到区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区人民法院移送区多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

委托调解是指立案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区多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

 

问:哪些案件不适用委派或委托调解?

(一)所涉法律关系依法不能调解的;

(二)立案前已经非诉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但当事人书面同意调解的除外;

(三)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四)当事人在国外或者境外,且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的;

(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六)其它不宜调解的情形。

 

问:选择调解的优势?

一是不伤和气;二是不担风险,诉讼活动中,因举证不能或者其他原因会产生败诉风险,通过调解,双方选择一个都能接收的处理结果,免去举证的麻烦,避免诉讼风险;三是高效省时,诉讼程序有7日立案审查、15日答辩期、15日举证期、3至6月审限等期限,如果发生二审、再审,诉讼时间不确定;四是省钱。诉讼会产生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但诉前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