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助力司法救助 多方纾解民生难题
2019年11月6日,随着银行付款回单的反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开展的第一批“保险+司法救助”款项已经转入救助申请人账户。
这项惠民政策还得从今年8月份说起,为全面推进法治夷陵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我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经充分协商,达成司法救助保险协议。本次“保险+司法救助”打破以往政法委和法院两方主导的局面,由保险公司介入,审核案件资料后直接将赔款划入申请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便利申请人;多方参与审核,增强法治开放性,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杨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于2018年12月16日就本起交通事故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支付受害人程某某(系宋某某之妻)、李某某(系宋某某之子)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经济损失304191.5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履行赔偿义务。程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家庭极其困难,其母亲系乳腺癌患者,其妻子系先天性癫痫及精神分裂症患者,其女儿还不足三周岁。杨某本人是夷陵区环卫处机械作业队上车工人,月收入仅两千余元,维持一家四口的基本生活尚且困难,根本无力支付赔偿款。这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另查明,申请人程某某系农村妇女,无田地亦无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在宋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程某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而病倒,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无力支付医疗费,生活举步维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因此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程某某司法救助金40000元。
回想起接受司法救助的这段经历,程某某难掩内心的感激:“法院同志的帮助,让我重拾生活信心。”
国家司法救助是司法领域最大的“民生工程”,是融合司法正义与温度的光辉事业。夷陵法院开展“保险+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旨在以人民为中心,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进展,保障更多的涉案困难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让我们各方参与,汇聚“民生工程”的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