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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冒充网警实施诈骗, 男子数罪并罚获刑五年!

作者: 黄璐   发布时间: 2022-05-12 09:51:56

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本应珍惜机会认真改造,然而有人偏偏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冒充网警实施诈骗,最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覃某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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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覃某冒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荆州网警等身份,谎称自己有一笔尚未处理完毕的贷款申请需要被害人刘某帮助继续办理,并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下户费、罚款等为由骗取刘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7945.9元(其中微信94笔,计49013元;支付宝27笔,计28932.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覃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覃某多次实施诈骗活动,冒充司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夷陵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缓刑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给予了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缓刑不等于自由,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或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将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