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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试行)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6-12-23 09:04:37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章之规定,本院制定小额诉讼审理程序。

第一条   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虽然符合前条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暂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二条    案号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案号立“终”字号。

第三条    标的额的标准及调整

201511日起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按湖北省2014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8720的百分之三十(即12000元)为标准。待湖北省发布2015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后,按2015年标准计算。以后各年,依此推。

第四条    标的额的计算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一年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

第五条    告知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在开庭前以《小额诉讼须知》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该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签收。原告在立案受理时告知,被告在送达起诉书时告知。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程序发生转换后,应当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告知。

第六条    审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如因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所在审判庭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经延审后仍不能按期审结的,应当按照规定转换程序

第七条   答辩期和举证期

一、答辩期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举证期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确定不超过7天的举证期限。如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

第八条  当事人异议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第九条  程序转换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十条  开庭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入卷;可以灵活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方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限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简化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只载明当事人姓名,诉讼请求及理由、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在文书中体现“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作为裁判依据,尾部载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十二条 裁定一审终审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对做出的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对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15年11日起施行。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告知书

           

一、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章之规定,制定本须知。

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下列民事诉讼标的额不超过     元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5、银行卡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

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简便诉方式口头通知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七、人民法院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当及时判决。

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如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

九、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一审终审。

十、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再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一审终审。

十一、本案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由书记员     任记录;符合申请回避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说明:此须知同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