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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案例】欠债不还 老赖被判刑两年缓刑三年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7-05-25 10:47:50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3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郎某与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由郎某在2008年6月20日前给付戴某钢材款及利息102万元,因郎某未履行调解协议,夷陵区人民法院先后向被执行人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08年12月1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郎某偿还曾某借款13万元。被告人郎某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裁定义务。夷陵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告人郎某在2008年6月至8月收到工程款10万元,且先后向他人借款1万至5万元不等金额。郎某是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置生效判决、裁定不顾,拒不执行。

【执行情况】

首先送达手续、查控财产。执行人员接受案件后,一方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有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次利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信息并及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案受理后,利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最后在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无法继续执行程序后,交由公安部门快速立案侦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2年11月3日对郎某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于2016年7月8日对郎某提起公诉。2016年8月16日,夷陵法院以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郎宇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