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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啥都给买!分手后,啥都要还?

作者: 李聪聪   发布时间: 2024-08-01 08:58:55

案情回顾

小刚和小娟相识不到一月,便坠入爱河,如胶似漆。

恋爱期间,小刚为表达爱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多次向小娟转账,小娟也多次向小刚寻求金钱上的支持和帮助。恋爱期间,小刚累计向小娟转账10万元其中包括“1314”等带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同时小刚还为小娟购买了首饰、护肤品贵重物品,支出2万元。好景不长,不足半年,二人便结束了这段恋爱关系。

小刚认为自己是基于结婚目的与小娟进行交往,转账、购买贵重物品都是以实现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且这些赠与行为导致小刚生活困难,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小娟应退还二人恋爱期间对其所有转款和为其购买的贵重物品。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小刚便一纸诉状将小娟告上了法庭。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曾是恋爱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庭审中小娟对小刚主张的部分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遂通过“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为双方做思想工作。经过半个多小时的释法明理,小刚意识到自己存在的诉讼风险,愿意做出让步,小娟也开始转变态度,同意退还小刚向其提供的借款和部分大额转账。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娟分期向小刚返还8万元。

法官后语

在情侣关系中,双方为了维持生活、维系感情,经常会出现一些资金上的往来。办案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在作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金额大小、用途,并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生活状况等对情侣之间的转账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小刚和小娟恋爱期间哪些花销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一、附条件的赠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小刚以结婚为目的在短期内对小娟作出了较大金额的赠予行为,远远超出二人正常开支,将会被认定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比较典型的还有为了达到结婚目的所给付的彩礼、给付的购房款等等,也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接受赠与的一方若是不能完成赠与行为所依附的条件,赠予一方可要求接受赠与一方返还。如果是正常消费,小额往来,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予,可不返还

二、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本案中,二人恋爱期间,小娟多次因个人原因主动向小刚借款,小刚基于小娟请求提供了借款,双方便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那么,无论二人是否系情侣关系,出借人小刚均可要求借贷人小娟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