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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分段集约执行模式的改革方案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7-04-07 09:44:46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行分段集约执行模式的改革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落实“用两至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契机,理顺审判权与执行权之间和执行局内部之间的关系,推行执行案件分段集约执行模式,努力提高执行案件质效,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改革工作方案。
   
一、改革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提出,“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最高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0)437号]提出,“积极探索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裁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新机制。”《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规定,“执行权由裁判权和实施权分权制衡的同时,对执行实施权内部进行分权制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至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法发(2016)10号}部署,“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执行管理、财产处置等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对执行案件分段集约执行模式的改革从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等层面正式肯定并要求在全国法院推广。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遵循司法规律。

   (三)坚持宪法法律。

   (四)坚持稳妥推进。

    三、改革目标

      (一)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二)执行人员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

   (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四、改革内容

   (一)定执行模式

    1.执行模式的发展历程。我国20世纪80年前期的执行模式是审执不分,改革开放初期因案件大幅上升,建立执行庭初步实行审执分离模式,21世纪初,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时期,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积聚涌现,加剧了法院审判、执行矛盾,原“一人包案到底”的执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2009年北京法院开展分段集约执行模式试点工作。此后,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对此进行确认并要求全国推广。

    2.分段集约执行模式的定义。分段集约执行模式是指通过细分执行权力,以执行案件的执行环节为中心,组建执行机构,配置执行人员,经执行各环节专业化、集约化的分工和工作方式,实现执行案件的有序高效执行的执行工作机制。

    3.分段集约执行模式主要特征:一是以审执分离为基础;二是以简繁分流为前提;三是以划分执行环节为重点;四是以集约查控为核心;五是以分片调查为补充;六是以流程管理清单为平台;七是以信息技术为保障。

根据分段集约执行模式定义、特征和最高法院的要求及各地法院改革经验,结合我院实际,现确定我院执行工作改革模式为分段集约执行模式。

   (二)定机构职能

    1.完善我院执行机构与职能

    立案庭负责执行案件的登记立案和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局负责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司法鉴定科负责财产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办公室负责信息技术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政治处负责执行人员配置和落实相关待遇;审管办负责考核系数制定及考核评价工作;监察室负责检查、督查和督办工作。

2.重构执行局内部的机构与职责

将执行局内设的原执行一科、执行二科和执行三科更名执行综合科、执行实施科和执行裁判科。

执行综合科内设三个组:即案件流程管理组(负责执行案件分案、流程管理、结案审查、终本管理)、集中查控组(负责通过计算机网络查控和集中对有关单位的查控)、综合协调组。

执行实施科内设四个组:即财产处置组、第一执行调查组、第二执行调查组、第三执行调查组(分三个片集中调查)。

执行裁判科内设一个组:即执行裁判组。

    各科的主要职责为:

   (1)执行综合科(挂执行指挥中心牌子)。执行综合科履行执行分案、查控裁定、网络查控、集中查控、流程管理、结案审查、终本案件管理、执行信访、执行协调、执行监督、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和物品管理等职责。

   (2)执行实施科。执行实施科履行查控裁定或决定、执行调查和财产处置、债款结算等职责。

   (3)执行裁判科。执行裁判科履行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案件的审查和裁决等职责。

   (三)定人员职数

    按照最高法院规定“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的编制分别占全院15%和12%”和执行机构配备充足法官及执行人员“执转警”的要求,配足执行人员。派驻执行局的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实行“编队管理,派驻使用”管理模式。

 执行局配置18人,人员分类为:入额法官3人、执行员9人、司法警察5人和书记员1人。

各科(组)人员职数分别为:

 1.执行综合科6人。其中案件流程、终本管理和综合协调组3人、网络查控和集中查控组3人。

 2.执行实施科10人。其中财产处置组2人、第一执行调查组2人、第二执行调查组2人、第三执行调查组2人、科长1 人和内勤1 人。

3.执行裁判科2人。

   (四)定目标任务

实行分段集约执行后,为了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和便于绩效考核,将案件执行流程分为五个阶段40个节点,对六个重要执行环节列出流程管理清单、办理时间表和工作要求。

1.五个阶段40个节点

第一阶段5个节点:即案件立案阶段,分为登记立案、告知执行风险、案件移送、信息录入和短信提示等5个节点。

第二阶段13个节点:即流程管理阶段,分为交接登记、审查分类、制作裁定、案件分流、网络查控、集中查控、跟踪监督、结案审查、裁判文书上网、信息录入、短信提示、终本案件跟踪管理和执行信访处理等13个环节。

第三阶段10个节点:即执行实施阶段,分为交接登记、审查材料、制作裁定或决定、分片调查、财产处置、债款支付、费用结算、移交案件、信息录入和短信提示10个节点。

    第四阶段8个节点:即执行裁决阶段,分为案件审查、对权利人或异议人询问、组织听证、合议庭评议、制作裁定、文书送达、信息录入、短信提示8个节点。

对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期限为30日内完成,需要延长的,报院(局)长审批。

    裁定执行异议的执行期限为15日内结案,该执限不得延长。

    第五阶段4个节点:即结案阶段,分为案件审核、案件报结、信息录入和卷宗归档4个节点。此阶段由案件流程管理组负责。审核,对执行实施科、执行裁判科报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如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执行节点是否到位、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报结,对符合结案条件的,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办理报结手续;卷宗归档,整理卷宗、裁判文书上网等,并在结案后30日内归档。

    2.六个流程管理清单

   (1)网络查控流程管理清单。完成“五查”目标任务,“五查”,即指查金融机构、查车辆管理部门、查房产管理部门、查土地管理部门、查工商管理部门等。时间5日内完成。需要延长的,报院(局)长审批。 

   (2)集中查控流程管理清单。完成“八查”目标任务,网络查控组不能查控的部分,由集中查控组集中到有关单位进行查控。“八查”,即指查金融机构、查车辆管理部门、查房产管理部门、查土地管理部门、查工商管理部门、查公安机关(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身份情况)、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民政部门等。时间15日内完成。需要延长的,报院(局)长审批。 

   (3)执行调查流程管理清单。完成“十一个”目标任务,即网络查控组和集中查控组查控后仍无财产执行的,由执行调查组完成“一送达”、“四调查”、“一搜一拘一失两限”、“一回访”等目标任务。“一送达”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义务须知》。“四调查”即被执行人住所调查(房屋、土地等财产、家庭人口和收入等情况的照片、调查笔录)、被执行人住所的基层组织或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房屋、土地等财产、家庭人口和收入等情况的的照片、调查笔录)、被执行下落不明由公安机关协查材料和申请执行人住所调查。“一搜一拘一失两限”即对隐匿财产的进行搜查、妨碍执行行为进行拘留、对被执行人公告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涉嫌犯罪移送侦查等职能等强制措施。“一回访”即是指在四查之后再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风险。时间60日内完成。需要延长的,报院(局)长审批。 

   (4)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完成“十个”目标任务,即完成委托评估、第一次委托拍卖、第二次委托拍卖、第三次委托拍卖、裁定变卖、裁定以物抵债、解除查封财产、制定分配方案、债款支付和费用结算等目标任务。时间60日内完成。需要延长的,报院(局)长审批。 

   (5)终本裁决流程管理清单。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达到“一无”、“四穷尽”的实体和程序标准。“一无”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四穷尽”即网络查控手段穷尽、集中查控手段穷尽、执行调查手段穷尽和民事制裁措施穷尽。

   (6)终本案件跟踪管理清单。完成“七项”目标任务,即完成终本裁决、案卷归档、移送查控、“十次查控记录”、移交恢复执行、执行结果、备案和销号等目标任务。

    五、流程管理

(一)严格时限卡控

    分段集约执行模式执行总时限为6个月,每个阶段和重要环节要制定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审查标准,并列出流程管理清单、时限控制表,各环节必须按照职责任务、流程管理清单和控制时间表执行。院审管办是执行时限卡控的管理部门,通过法院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设定执限指标,对各环节超执限案件自动示警、汇总,对超执限案件,要求该环节的承办人说明原因,视情采取延长执行期限、移交他人执行、纳入考核监督体系等措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在执行局各科之间、各组之间和各承办人之间对相互流转的案件进行互评互查,互相监督,相互制约。执行综合组对执行环节、重要节点和执行期限进行提示、跟踪和督办,切实强化内部监督。

(二)强化流程衔接

    在具体案件移交过程中,上个环节的承办人在移交下一个环节时要认真填写该环节流程管理清单,做好执行裁判文书、案件流程信息录入、重要节点记录、案卷整理和移交说明。下一个环节的承办人在接到案卷时,要对上一环节的执行节点、执行期限、是否按流程管理清单落实到位、执行材料是否完备、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案件流程信息录入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写明情况拒绝接收案卷,案卷退回情况记入承办人案件考核指标。若因审查不严,交接不明造成案件执行产生问题的,由两个环节的承办人共同负责。在案件移交过程中,要向当事人短信提示和做好通知说明及解释工作,避免造成当事人误解。

 案件终结本执行程序后,终本案件管理组要及时填写终本案件管理流程清单,送网络查控组,网络查控组在五年内每六个月查控一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的,交流程管理组起动执行程序。

 案件在执行程序中的信访,由该环节的承办人处理;案件终结后的信访,由终本案件管理组处理。

(三)畅通信息反馈

    从执行案件登记立案、案件分流、网络查控、集中查控、执行调查、财产处置、分配方案、债款结算、执行裁判、结案归档、终本管理和执行信访等阶段和环节的信息,要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布,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督促执行人员及时按流程管理清单和时限办理,推动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四)明确考核标准

    要根据分段集约执行流程的五个阶段、流程管理清单和执行案件重点环节审查标准,对每个执行环节从流程管理清单、执行时限、案件移交质量、案卷整理质量、信息录入质量、执行信访等方面设置相应的业绩评价和工作调研指标,加强制度建立和落实,促进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办案责任制

    要制定执行办案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五个阶段40个节点、六个流程管理清单和执行案件重点环节审查标准,明确执行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和书记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六、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院推行分段集约执行模式是涉及体制机制和人员配置等颠覆性改革的问题。要深刻理解推行分段集约执行模式是破解执行难重要瓶颈,是加强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是提高执行工作质效的重要途径,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全体干警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做改革的促进派。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要把推行分段集约执行模式改革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做到亲自主持、精心部署,分管领导和执行局要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动员部署。同时要积极主动向上级法院、区委、人大汇报改革情况,争取领导和支持。

       (三)完善装备,改善条件

    建立执行指挥中心,为执行机构配备必要的执行车辆、通讯系统,给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配备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