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夷陵法院出台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条举措

作者: 谈梦华、廖蒙   发布时间: 2023-03-06 09:10:0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十二次党代会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及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奋力冲刺“双千亿”、争创全国“百强区”,打造宜昌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的发展目标,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持续优化制度供给,为我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十条措施:

第一条 全力服务辖区项目产业发展。坚持把司法服务做在前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千方百计保障全区重点项目顺利推进。推行“法官走访企业”活动,主动摸排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围绕企业法律需求及时提供有特色、有成效的司法服务。严厉打击针对企业、企业家的违法犯罪行为,秉持审慎谦抑、理性平和、宽严有度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加强对涉企人员审前羁押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努力营造安心稳定的投资创业环境。

第二条 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嵌入审判执行管理流程,实现制度运用的可标注、可倒查、可统计。办案人员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主动对涉案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实质性分析、评估,根据分析评估意见作出针对性防范和处置。加强保全措施必要性与适当性审查,准确估算和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合理确定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期限及保全方式,尽量采取“活封”“活扣”等能够继续发挥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措施,运用好企业财产保全担保联动,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双方利益。院庭长要加强监督指导,对未按要求开展经济影响评估的督促落实,力求将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三条 健全一站式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机制。持续推进诉讼服务优化升级,树立案件立、审、调、执“一盘棋”理念,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做优释法引导、立案登记、诉前调解、查询咨询、材料收转、保全鉴定、集约送达、信访接待等高频事项“一站通办”,拓宽涉企服务“绿色通道”。支持人民法庭职能延伸和功能转换,依托庭室站点建设,为企业提供全领域、全方位服务,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着力搭建更多诉调平台,完善金融、房地产、保险等行业性、专业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向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解纷选择。

    第四条 扎实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优化内部分工和人案配比,组建速裁审判、快执团队。健全案件繁简识别、分流等工作机制,实现程序适用、审理方式与当事人需求、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的精准适配。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全面探索类案示范裁判、表格式文书等“小切口”改革,及时快捷地实现当事人诉权;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强化事实核查、裁判说理,充分发挥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功能,及时研究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做好类案检索、发改分析,确保案件质量。树立实质解纷理念,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减少二审、执行、申请再审、再审等衍生案件,力争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 深入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分段集约,加快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进度,提升实际执行到位率,缩减结案时长。

第五条 严格规范审限管理。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的审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限变更真实性、合法性严格审核,因同一事由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变更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延长期限变更须报“一把手”院长审核。加强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逐一分析、对账销号审管办将定期通报、严格督办两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监管,院庭长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把司法鉴定评估程序启动关,规范办理流程,强化司法鉴定评估节点管理,对鉴定时长在五个月以上案件实行节点通报。加快案件材料流转,无公告送达、涉外送达等特殊情况下,上诉案件自上诉期满期移送二审法院的时长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加大信息化建设成果应用。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高效、便捷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运用,推进审判、执行材料关联共享和快速流转。推动信息技术与司法办案深入融合,最大限度减轻非审判性事务负担。强化流程节点信息推送,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智慧执行”APP的功能,破解执行人员人难找的问题,当事人通过“智慧执行”APP给执行人员留言、提供执行线索、提出意见建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APP进行回复。

第七条 大力推行“降费”措施。持续推行“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收费100”制度,降低破产债权维权成本。积极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司法确认、庭外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提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对执行案件中涉案房产、车辆等有价资产依次实行以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为主的评估方式,切实减少程序性成本。简化退费审批程序,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胜诉方预缴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向其指定账户退还,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加强和规范执行案款管理,执行案款具备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八条 积极兑现胜诉权益。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及时、高效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通过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打通查人找物、财产变现、精准惩戒、打击拒执等方面堵点。对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案施策,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或者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对及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门推送,或向被执行人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证明。

第九条 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司法监督和指引,对“新官不理旧账”“政策不延续、承诺不兑现”等严重影响政府诚信的行为及时报告,以行政审判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充分运用司法建议功能,以行政机关先行纠错或主动履职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推动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点对点”信息查控系统,通过加强数字化应用,实现营业执照、司法判决、公证书、婚姻登记、车辆等信息共享。加快破产案件办理,与政府有关部门形成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财产接管、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重建、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费用保障、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等问题上的合力。

第十条 强化考核督办。定期开展涉企案件质量评查,对评查结果予以公示通报,反馈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查纠整改,举一反三抓落实。坚持正向激励、反向约束的原则,将涉企案件长期未结、发回改判、办案时长、经济影响评估表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表优的重点考核指标,对成效显著、广受好评的经验举措及时总结宣传,对落实不力、反映强烈的进行约谈并严肃追责问责。适时发布正反典型案例,发挥正面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和突出负面范例的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