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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踢出“业主群”,法院:物业服务不到位

作者: 李文哲   发布时间: 2024-03-11 09:33:05

A物业公司在小区建立“业主群”,平日里停水、停电等信息均在“业主群”里发布。方某系该小区业主,曾是“业主群”的成员之一,但在2020年3月,方某因与楼上邻居就噪音问题在业主群里发生争吵后,被A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踢出群聊,方某“一怒之下”再未交纳物业费。A物业公司催要无果,将方某诉至夷陵法院。庭审过程中,方某情绪激动,表示物业公司将其踢出“业主群”后,其无法接收停水、停电等信息,物业公司亦没有提供其他发布信息途径,故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应当全额收取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普遍使用微信联络的当下,物业公司为便于提供服务,建立“业主群”通过“业主群”发布停水、停电等信息,以及解决群内业主反映的问题已成为常态。物业公司将业主踢出群聊,业主无法接收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无法通过“业主群”反映问题,已经给业主生活带来了不便。在此情形下,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不到位。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与双方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沟通。一方面,承办法官向A物业公司经理释明了物业公司将方某踢出“业主群”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A物业公司经理表示认识到了错误,并当场向方某道歉,将方某拉回了“业主群”。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在耐心安抚方某激动情绪的同时,从法律角度解读了不交纳物业费产生的后果,方某渐渐认识到自己也存在问题。最终,在A物业公司主动调整其诉讼请求后,双方达成了和解,方某当场支付了部分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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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应采取适当冷静的方式处理问题,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将业主踢出“业主群”,这不仅导致业主无法享受完全的物业服务,还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同时,业主也应当通过合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采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否则会对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和业主的整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