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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钱甘当“工具人”, 11人“跑分”被判刑

作者: 黄璐   发布时间: 2022-05-07 10:59:18

为谋取利益,11人提供自己或亲友的银行账户为犯罪团伙提供结算帮助,谁知“轻松赚钱”的门道不仅没有赚到钱,还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等对向某等四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郭某等七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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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董在他人授意下,通过下载专门软件绑定银行卡,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和其它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俗称“跑分”),并按银行卡进出账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后董又教会被告人向、杨,三人同时分别利用本人或他人银行卡进行跑分操作。被告人向还发展了被告人郭某等三人为其下线,郭又发展了被告人胡为其下线,共同进行跑分操作,同时上线对下线逐级按设定比例抽取提成。被告人雷某等四人明知向利用银行账户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和其它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仍将自己或亲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向使用。向某等11人帮助结算金额达3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等十一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节严重,使用或出租银行账户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夷陵法院遂根据案情、犯罪情节等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贪图小利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切勿怀有侥幸心理,以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便不构成犯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开办银行卡、买卖身份证手机卡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有些忙帮不得,小心沦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