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引流”,这个“大V”栽了
看似是在外网分享财经和股票信息,实则是吸引他人添加引流账号,为上家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余某、晏某等12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十八万元到五千元不等罚金。
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余某、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上家的指导下准备十多台“翻墙”手机和电脑,下载Facebook、line等软件,购入多个Facebook大V账号和数十个小号,在深圳市龙华区、广州市天河区、宜昌市夷陵区、汕头市龙湖区等地成立工作室或租房,招募数十人,以Facebook大V账号为载体,为上家从事“吸粉引流”业务。
为了让人们相信大V账号的专业性,余某等人每天从其他专业网站复制财经和股票分析内容,发布在大V账号上。为确保吸来的“粉丝”能够成功转化为引流的“成果”,余某等人以提供免费的股票分析、市场消息和选股技巧的名义,将大V的line账号链接分享在主页置顶消息里。同时安排人员在Facebook的热门新闻评论里对大V账号予以宣传。“就宣传这个号在金融投资股票之类的领域很厉害,投资很成功,感兴趣的人会点进去看,只要关注并加入(上家提供的)社群,就算吸粉成功。”投资者一旦加入上家的社群,便掉入了犯罪分子为其设置的陷阱。短短一年多的时间,余某等人为上家“吸粉引流”2万余人,非法获利达四百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等人共同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和作用,遂做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