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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人民法院分段集约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范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7-04-07 09:46:35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分段集约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各阶段人员职责分工

    一、分案与流程管理阶段

    二、网络与集中查控财产阶段 

    三、分片调查阶段 

    四、财产处置阶段 

    五、案款发还与参与分配阶段

    六、执行裁判阶段

    七、执行期限及结案阶段 

    八、 惩戒措施适用阶段

   (一)纳入失信名单

   (二)限制出境

   (三)限制消费

   (四)拘传

   (五)罚款、扣留

   (六)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

    第三部分  执行案件重要节点审查标准

    一、委托评估前的审查

    二、委托拍卖前的审查

    三、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前的审查

    四、依职权变卖前的审查

    五、以物抵债前的审查

    六、财产分配前的审查

    七、案款发放环节的审查

    八、执行结案环节的审查

    第四部分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清单

    1、网络查控流程管理清单(表一)

    2、集中查控流程管理清单(表二)

    3、执行调查流程管理清单(表三)

    4、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表四)

    5、终结本次执行流程管理清单(表五)

    6、终本案件跟踪管理清单(表六)

    第五部分  执行业绩评价和调研指标 

    1、执行团队业绩评价指标(一)

    2、执行局业绩评价指标(二)

 

 第一部分  总则

    1分段集约执行是指通过细分执行权力,以执行案件的执行环节为中心,在执行实施、执行裁决和终本管理各团队中,以执行法官为主导,将团队人员按阶段进行分工,将执行案件按繁简进行分类,个案执行裁决、执行事务集约办理、关联案件相对集中办理的执行模式。

    2、繁简分流是将执行案件经过网络查控、集中查控后,按案件的繁简程度予以分流。财产保全案件分流到网络查控和集中查控组办理;网络查控和集中查控后无财产或行为执行的,分流到分片调查组办理;被执行人财产控制后需要对财产处置的,分流到财产处置组办理;网络查控、集中查控和分片调查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要终本或执行异议的,分流到执行裁决组办理。

    繁简分流以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人员的合理调配,达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案快执、繁案精办的效果。

3、类案集中是指对执行对象相同、被执行人相同或申请执行人为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案件相对集中办理。

4、执行裁决是指执行程序中对财产控制性、处分性措施和终结执行、变更追加主体裁定分别由执行综合科、执行实施科的员额法官办理;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由执行裁判科的员额法官办理。

    5、执行局实行“3名执行法官+N名执行员+N名司法警察+N名书记员”的大执行团队管理模式。

执行综合科实行“1名执行法官+N名执行员+N名司法警察+N名书记员”的团队管理模式;执行实施科实行“1名执行法官+N名执行员+N司法警察+N名书记员”的团队管理模式;执行裁判科实行“1名执行法官+N名执行员+N名书记员”的团队管理模式。

 6、执行综合科、执行实施科和执行裁判科的职责为:

   (1)执行综合科履行执行分案、查控裁定、网络查控、集中查控、流程管理、结案审查、终本案件管理、执行信访、执行协调、执行监督、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和物品管理等职责。

   (2)执行实施科履行执行裁定或决定、财产处置、债款结算和分片调查等职责。

   (3)执行裁判科履行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的审查和裁决等职责。

    7、执行法官对执行实施、裁判案件实行全面指导、监督、管理。审查执行实施、裁判重大事项;签发执行员(司法警察或书记员)起草的执行文书。

    8、执行员(司法警察)根据案情,对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向执行法官报告;执行法官批准后,起草执行文书提请执行法官签发,并实施具体执行行为。

    应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网络集中调查为原则,分片调查为补充。

    9、执行员(司法警察)在实施财产控制、财产处置、分片调查、信用惩戒、强制措施、执行结案等执行行为的次日将完成情况填写《流程管理清单》,并完成信息录入,确保执行环节畅通、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10、书记员应完成下列工作:

   (1)通过网络查询系统进行集约查询。

   (2)按分案表将相应案卷材料交执行法官或执行员或司法警察签收。

   (3)按月统计团队的收结案、信用惩戒、强制措施等情况。

   (4)执行案件的记录。

   (5)完成执行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交办的其它工作。

    11、书记员应密切配合执行法官和执行员(司法警察)的工作,协助执行员(司法警察)完成执行信息录入和卷宗整理、扫描、归档工作。

    第二部分  各阶段人员职责分工

    一、分案与流程管理阶段

坚持“繁简分流”、“网上专人查控、同类专人办理、同批共同办理、分片集中调查”和“统一行为标准、实行清单管理、全程相互监督”的原则进行分案和流程管理。

   (一)执行法官

    1、指导、协调执行员、书记员进行案件分配和流转;

2、审核、签发流程管理中的执行文书;

3、负责案件流程、结案审查和绩效考核的监督和管理;

    4、指导、检查、督促终本案件管理和执行信访处理;

    5、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行员

1、流程管理人员经审查没有财产保全的执行案件,在收卷宗材料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移交网络和集中查控组进行财产查控。

    2、下列财产保全实施案件分配到网络和集中组办理:

   (1)冻结银行存款的;

   (2)查封不动产财产的;

   (3)查封、扣押动产财产的;

   (4)冻结股份、股权的;

   (5)提留到期收益、红利的;

   (6)其他查封、冻结财产的。

    3、下列执行案件分配到财产处置组办理:

   (1)有财产保全措施的;

   (2)网络和集中查控组控制财产的;

   (3)其他控制财产的。

    4、下列执行案件分配到分片调查组办理:

   (1)网络和集中查控后无财产的;

   (2)停止侵害;

   (3)排除妨碍;

   (4)消除危险;

   (5)修理、重作、更换;

   (6)返还财产的;

   (7)恢复原状的;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9)赔礼道歉的;

   (10)腾出房屋或土地的;

   (11)继续履行合同的;

   (12)探视权的;

   (13)其他履行行为的。

5、流程管理人员经审查案件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制作有关执行文书报执行法官审批后,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6、网络查控、集中查控和分片调查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本条件或执行异议的,分配到执行裁判科办理。

    7、终本管理人员收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申请后,及时填写《终本案件跟踪管理清单》、移交网络和集中查控组进行财产查控。经查有财产可执行的,移交流程管理人员登记立案后,将案件分配到财产处置组办理。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经网络和集中查控无财产,需要执行调查的,移交流程管理人员登记立案后,将案件分配到分片调查组办理。

    8、案件分配后,承办人及时录入执行流程信息,将卷宗移交下一环节办理。

    9、案件分配后应及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

    10、负责全局、各科和执行人员绩效考核等工作。

11、负责本环节的信访处理。

12、完成院领导、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

1、负责案件记录。

2、负责填写流程管理清单、案件信息录入和裁判文书上网。

3、负责卷宗整理、扫描、归档工作。

4、负责收案、结案的统计和考核工作

5、完成法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网络与集中查控财产阶段 

   (一)执行法官

    1、审核并签发执行员起草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裁定,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裁定等执行文书。

    2、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督促网络和集中查控组迅速开展查控措施。

    3、随时通过管理系统了解个案执行财产查控情况,发现收案后15日内未录入财产查控信息的,应督促执行员对已查控财产的信息填写《查控流程管理清单》,录入执行信息。

    4、负责本环节的执行信访处理。

    5、完成院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二)执行员

    1、经过财产查询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起草查封、扣押、冻结、提留、划拨、提取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协执)交执行法官签发并完成财产查控及送达工作。

    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起草履行通知书交执行法官签发并完成送达工作。

查控措施完成后,应将查控时间、查封期限、查封清单、保管人信息以及送达时间、方式等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查控流程管理清单》,录入执行信息。

    2、查封不动产适用《执行规定》第41条第二款及《查扣冻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3、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应在该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通知其管理人或实际占有人。公告情况应当录像或拍照且加注文字说明附卷并录入管理系统。

    4、查封、扣押动产适用《民诉法》、《执行规定》及《查扣冻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办理以下手续:

   (1)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亲属到场,如被执行人是企业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请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参加;

   (2)制作查封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

   (3)制作查封笔录,内容包括执行措施的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查封期间是否允许使用、限期履行债务等;

   (4)送达查封裁定书,并附送查封清单;

   (5)张贴封条或查封公告。

    5、对被执行人应得的到期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应向有关企业送达提留、提取裁定及协执,责令禁止被执行人提取或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责令有关企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可得的股息或红利,应向有关企业送达提留裁定及协执,责令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或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再向有关企业送达提取裁定。

    6、提留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的,应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属单位送达提留裁定,并责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协助公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进行。

    7、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流通证券(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等),可向托管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送达协助冻结通知书及协执,冻结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证券或资金。

    8、冻结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可向各地政府委托的商业或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产权交易所、行业协会等送达冻结裁定书及协执等要求协助办理;未办理托管的,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除向被执行人注册地托管中心等单位送达协执外,还应向相关企业发出协执,要求其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让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冻结,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的冻结,须征得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

    9、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冻结,应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如专利局、商标局等),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执,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执行法院保存。

    10、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条件的,在保障其依法享有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执,要求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协助冻结、扣划。

    11、办理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手续的,需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达执行裁定书及协执。

    12、办理被执行人银行理财产品冻结手续的,需向其所购理财产品所在银行下达执行裁定书及协执。

    13、办理被执行人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商业保险的冻结手续的,需向被执行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下达执行裁定书及协执。

14、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续行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

    15、对财产保全或执行案件需要网络集中查询财产的,经局长批准后,将材料移交网络集中查控组查询。

16、案件在执行终结前,网络查控组对被执行人财产每3个月查询一次。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终本管理组及时填写《终本案件跟踪管理清单》、移交网络查控组在5年内每6个月查询一次。

17、保全实施案件执行完毕的,及时填写《查控流程管理清单》、录入执行信息、将卷宗整理后,移交流程管理组办理结案手续。同时,将执行实施文书复印三份,送达制作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组织;由该审判组织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18采取划拨存款或提取收益,并与当事人结算,案件执行完毕的,及时填写《查控流程管理清单》、《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录入执行信息、将卷宗整理后,移交流程管理组办理结案手续。

    19、财产查控和处置情况应及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20、网络查控的执行期限为5日办结;集中查控的执行期限为15日办结。需要延长的,报院(局)长审批。

    21、负责本环节的执行信访处理。

22、完成院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

1、负责案件记录。

2、负责填写流程管理清单、案件信息录入和裁判文书上网。

3、负责卷宗整理、扫描、归档工作。

4、负责收案、结案的统计和考核工作

5、完成法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分片调查阶段 

   (一)执行法官

    1、制作裁定、决定等执行文书后,交分片调查组实施。

    2、审核、签发执行员(司法警察)起草的裁定、决定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

    3、指导、检查、督促执行员(司法警察)在规定时间内起草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义务须知》。

    4、指导、检查、督促执行员(司法警察)实施财产调查和被执行人的身份调查、信用惩戒、强制措施情况。

    5、指导、检查、督促执行员(司法警察)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告知执行风险;调查涉及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家庭生产生活等情况。

    6、指导、检查、督促书记员填写各环节的《执行调查流程管理清单》、执行信息录入、环节移交、收结案件、信用惩戒、强制措施等情况。

    7、负责本环节的执行信访处理。

    8、完成院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二)执行员(司法警察)

    1、阅读执行依据,掌握执行内容。审核委托代理及代理权限。写有特别授权的,必须明确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款项等内容。

    2、在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义务须知》。

    3、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的5日内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的,自提供线索之日起10日内查证、核实。

    经核实,发现需要紧急查封或者续封的,及时采取查封或续封措施。

    4、根据案件需要,可下达调查令由律师调查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住所或居所调查房屋、土地等财产、家庭人口和收入等情况;

   (2)被执行人住所或居所的基层组织、工作单位调查房屋、土地等财产、家庭人口和收入等情况;

   (3)公安机关调查被执行人的户籍信息;

   (4)民政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

   (5)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6)向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7)搬迁类型案件,调查被执行人的同住成员情况、被执行人或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家属是否有其他自住房屋以及该自住房屋的面积情况、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等情况;

   (8)被执行人出入境信息;

   (9)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函调查涉案标的物的其他情况;

   (10)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其他信息。

    5、对首次到庭的申请执行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并制作询问笔录:

   (1)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执行员身份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执行标的选择与确认:结合网络查控、集中查控结果,要求其进一步提供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对已查明的财产进行选择处理;

   (3)执行风险:包括执行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等;

   (4)强制执行标的的排除与限制:执行标的的排除,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的必需品等依据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执行标的的限制,是指如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的处理、执行标的中遇到的财产竞合、唯一住房等法律规定可以查封,但在变现上受到条件限制的执行标的;

   (5)涉民生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家庭生产生活情况的调查。

    6、对首次到庭的被执行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并制作询问笔录:

   (1)是否收到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工作收入、婚姻登记等情况,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共产党员等身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询问单位机构代码、单位经营地址、办公地点等;

   (3)明确告知案件的执行内容,包括迟延履行金或债务利息;

   (4)未主动履行义务的原因;

   (5)责令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6)有何履行方案;

   (7)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8)告知有关法律责任与风险;

   (9)责令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可保持正常通讯的联系方式。

    询问笔录由被执行人签名确认,拒不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由在场人员签名见证。

    7、根据案件需要,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接受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经传唤拒不到庭的,提出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的意见,逐级报执行法官、院(局)长批准。

    8、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或拒绝、虚假报告财产的,提出采取搜查、拘留、罚款、强制审计等措施的意见,报执行法官、院(局长)长决定;决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起草搜查令、拘留决定、罚款决定、强制审计决定等文书并逐级提请执行法官、院(局长)长签发。

    9、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要求人民法院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的书面申请后,由执行员(司法警察)初审,符合条件的,起草调查令交执行法官签发。

10、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并自愿承担赏金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依照《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管理工作办法》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起草悬赏公告并报执行法官签发。

    11、财产调查结果应及时通过管理系统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

12、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权利主体或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义务主体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执行卷宗移交执行法官裁决。

1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申请不予执行、驳回申请或终结执行的,并提出审查意见,将执行卷宗移交执行法官裁决。

14、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告知异议人向本院立案庭提出申请。

15、执行案件经网络查控、集中查控和分片调查等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条件的,填写《执行调查流程管理清单》,送执行法官审核,完成执行信息录入后,将执行卷宗移交执行裁判科办理。

16、执行实施案件执行完毕的,及时填写《执行调查流程管理清单》、送执行法官审核、录入执行信息、将卷宗整理后,移交流程管理组办理结案。

17、财产调查情况应及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18、执行调查的执行期限为60日,需要延长,报院(局)长审批。

    19、指导、检查、督促书记员填写各环节的《执行调查流程管理清单》、执行信息录入、环节移交、收结案件等情况。

    20、负责本环节的执行信访处理。

21、完成院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

1、负责案件记录。

2、负责填写流程管理清单、案件信息录入和裁判文书上网。

3、负责卷宗整理、扫描、归档工作。

4、负责收案、结案的统计和考核工作

5、完成法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产处置阶段 

   (一)执行法官

    1、督促执行员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期限处置被执行人财产。

2、审核、签发执行员提交的执行裁定、决定。

    3、指导、检查、督促执行员、书记员填写《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执行信息录入、环节移交、收结案件等情况。

    4、负责本环节的执行信访处理。

    5、完成院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二)执行员

1、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期限处置被执行人财产。

2、制作划拨、提取、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解除查封和变更登记裁定,并报执行法官签发后组织实施。

3、财产处置后,案件执行完毕的,及时填写《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送执行法官审核,录入执行信息,将卷宗整理后,移交流程管理组办理结案。

4、财产处置后,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完毕,需要执行调查的,填写《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送执行法官审核,及时完成执行信息录入后,将卷宗移交分片调查组办理。

5、财产处置后,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完毕,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填写《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送执行法官审核,及时完成执行信息录入后,将卷宗移交执行裁判科办理。

6、财产处置情况应及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7、财产处置的执行期限为60日,需要延长,报院长审批。

8、指导、检查、督促书记员填写《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执行信息录入、环节移交、收结案件等情况。

    9、负责本环节的执行信访处理。

10、完成院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

1、负责案件记录。

2、负责填写流程管理清单、案件信息录入和裁判文书上网。

3、负责卷宗整理、扫描、归档工作。

4、负责收案、结案的统计和考核工作

5、完成法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案款发还与参与分配阶段

   (一)执行法官

    1、定期组织执行案款清理并督促执行员(司法警察)及时办理案款发还。

    2、审查执行员(司法警察)提交的案款发还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3、发现有本规范规定暂不发还情形之一的,提交合议庭讨论。

4、审核并签发执行员(司法警察)起草的分配方案。

    5、指导、检查、督促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填写各环节的《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执行信息录入、环节移交、收结案件等情况。

    6、负责本环节的执行信访处理。

    7、完成院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二)执行员(司法警察)

    1、一般案件应自案款到账之日起7日内办理案款预收手续,15日内报执行法官审批后办理发还手续。

    2、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应于15日内制订分配方案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及时办理发还手续;需延期发还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执行法官审批。

    3、自案款到账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予发还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局长审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执行法官、院(局)长决定:

   (1)有其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受偿的;

   (2)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另案有未清偿债务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3)拍卖财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

   (4)上级法院决定维持现状的;

   (5)当事人对执行标的额存在争议,正在磋商的;

   (6)其他情形。

    5、案款发还对象只能是申请执行人,不得发还到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账户。

    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实名开户的银行卡号办理;申请执行人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办人须持有明确专项授权的领款委托书,并提供以申请执行人为开户单位的银行账号。

    申请执行人领款时应向法院出具符合财务要求的收条或收款收据。

    6、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以及参与分配的具体金额,并附执行依据。

    7、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8、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控制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截止申请参与分配日尚未处置完毕的,不准其在财产分配法院参与分配。但被控制的财产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或已完成法定的拍卖、变卖程序后仍无法变现的除外。

    9、参与分配申请应于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10、执行员对是否准予参与分配进行审查后形成书面意见,报执行法官提交合议庭评议。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审查其提交的申请书及所附执行依据;执行法院向主持分配的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的,审查其提交的案件情况说明及所附案卷材料。

    11、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应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已清偿全部债务;

   (3)对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清偿或提存;

   (4)对执行费用及其他应扣除的款项先行扣除;

   (5)预留被执行人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款项;

   (6)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7)因诉讼期间保全申请参与分配的,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财产分配方案应报执行法官签发。

    12、向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送达财产分配方案,告知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3、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依异议人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提出反对意见的,应通知异议人,并告知异议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起诉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确需进行分配的,报执行法官同意并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后予以分配。

    1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且无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分配。

    1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在收到书面申请或制作笔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3日内,报执行法官提交合议庭评议,并制作决定后,办理移送手续。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报执行法官决定后,起草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交执行法官签发。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报执行法官决定后,起草终结执行裁定并交执行法官签发。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报执行法官决定后,起草恢复执行裁定并交执行法官签发。

16、案件执行完毕的,及时填写《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录入执行信息、将卷宗整理后,移交流程管理组办理结案。

17、案款发还和分配情况应及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18、指导、检查、督促书记员填写《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执行信息录入、环节移交、收结案件等情况。

    19、负责本环节的执行信访处理。

20、完成院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

1、负责案件记录。

2、负责填写流程管理清单、案件信息录入和裁判文书上网。

3、负责卷宗整理、扫描、归档工作。

4、负责收案、结案的统计和考核工作

5、完成法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执行裁判阶段

   (一)执行法官

1、审查或裁判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案件。

2、执行异议案件组成合议庭审查。

    3、起草、审核和签发执行裁定、决定。

    4、指导、检查、督促执行员、书记员及时对执行案件的环节移交、收结案统计和填写《终结本次执行流程管理清单》和录入执行信息录,并将卷宗移交下一环节办理。

    5、负责本环节的执行信访处理。

    6、完成院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二)执行员

    1、审查执行材料、送达相关执行文书。

    2、受执行法官委托调查取证、组织听证、执行和解。

3、起草执行裁定、决定等执行文书。

4、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及时填写《终结本次执行流程管理清单》、送执行法官审核,录入执行信息录,并将卷宗整理后,移交流程管理组办理结案。

5、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期限为15日内结案,不得终断、中止和延长执行期限。

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0日内结案,需要延长的,报院(局)长审批。

7、执行裁判情况应及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8、负责本环节的执行信访处理。

    9、完成院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

    1、协助执行员录入各类案件信息。

    2、完成执行裁判案件中的各种记录。

    3、各种执行法律文书的校对和盖章。

    4、环节移交、案件收结案统计。

    5、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6、完成法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交办其他工作。

    七、执行期限及结案阶段 

   (一)执行法官

    1、审查执行员(司法警察)提交的结案报告及案件是否符合结案条件、执行结案方式是否正确。

    2、审批执行员(司法警察)起草的结案报告及文书。

    3、审查各环节《流程管理清单》填写、执行信息录入、裁判文书上网是否准确无误。

    4、定期分析团队的结案情况并按月进行通报。

   (二)执行员(司法警察)

    1、执行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出现以下期间的应予扣减:

   (1)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2)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3)执行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自当事人提出异议之日起,至本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之日止或本院收到上级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之日止的期间;

   (4)案外人对唯一可供执行财产提出异议的,自当事人提出异议之日起,至本院作出异议裁定生效之日止;

   (5)公告期间;

   (6)审计、评估、鉴定、资产清理期间;

   (7)中止执行期间;

   (8)拍卖、变卖财产期间;

   (9)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自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之日起,至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收到当事人书面通知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之日止的期间;当事人提供执行担保的,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0)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自收到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之日起至收到上级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之日止的期间;

   (11)上级法院对本院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执行复议审查的,自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本院收到上级法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之日止的期间;

   (12)涉及群体性、当事人情绪激烈或社会、媒体舆论高度关注的,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息诉罢访工作和采取维稳措施的期间;

   (13)其他不计入办理期限的情形。

    2、执行期限的中止、暂停、扣减及恢复执行期限,应及时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审批手续并打印纸质审批表,留档备查。

    3、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在执行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延期申请,写明延期原因和理由。

    4、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5、符合下列条件应以“执行完毕”报结案的,执行员(司法警察)起草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报执行法官签发后送达各方当事人:

   (1)有申请执行人领款收条;

   (2)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全部执行完毕的情况说明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的笔录;

   (3)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有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或记明口头和解协议内容的笔录,有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的情况说明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的笔录。

    6、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案的,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7、符合下列条件的,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案:

   (1)申请人撤销申请或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7)罚金刑的执行,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致使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

   (8)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12)按照《委托执行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13)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14)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10)、(11)、(12)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8、符合下列条件以“销案”报结案的,制作销案说明:

   (1)因执行管辖异议成立而销案的,有移送他院执行的裁定或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

   (2)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立案证明;

   (3)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证明材料。

    9、符合下列条件以“驳回申请”报结案的,制作驳回申请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1)执行依据未生效;

   (2)申请执行人不是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

   (3)执行依据没有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不明确;

   (4)不属于受理法院管辖。

10、执行财产保全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为:

   (1)保全完毕;

   (2)部分完毕;

   (3)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11、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为:

   (1)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

   (2)驳回异议或申请书;

   (3)撤销执行行为、中止执行;

   (4)部分撤销执行行为、部分中止执行;

   (5)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12、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1)裁定中止的;

   (2)决定暂缓执行;

   (3)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的。

    13、确定结案方式后,制作结案通知或裁定,报执行法官签发。

14、提交办理系统结案前,检查流程管理清单和案件信息是否填写、录入完整、裁判文书是否上网,执行员应指导书记员完善录入执行案件的全部信息,扫描案件材料进入管理系统。

15、结案情况应及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16、指导并督促书记员整理并完善执行案卷材料于结案后30日内将案卷按照规定予以归档。案件归档信息应在申报归档前完成录入工作。

   (三)书记员

1、负责案件记录。

2、负责填写流程管理清单、案件信息录入和裁判文书上网。

3、负责卷宗整理、扫描、归档工作。

4、负责收案、结案的统计和考核工作

5、完成法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 惩戒措施适用阶段

   (一)纳入失信名单

1、被执行人具有《失信规定》规定情形之一的,执行员(司法警察)起草执行决定书并提请执行法官签发后,交书记员统一办理。

该决定书应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基层组织的,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2、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予以纠正的,执行员(司法警察)自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执行法官决定。

    3、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以及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在5日内将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二)限制出境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拟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执行员(司法警察)自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或依职权及时报执行法官决定后,起草采取边控措施裁定书并由执行法官审核、院(局)长签发。裁定书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送达。

   (1)被执行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刑事财产刑未执行完毕;有赃款或赃物未被追赃。

   (2)被执行人在境内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或拒不提供担保。

   (3)扣留出境证件的对象一般只能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为家庭债务的,也可以扣留其配偶或成年子女的出境证件;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企业或其他组织,只能扣留其股东或董事长的出境证件。

    2、边控时间最长为3个月,自公安机关发出边控通知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要续控的,办理续控手续。

   (三)限制消费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拟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执行员(司法警察)自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或依职权及时报执行法官决定后,起草限制消费令报执行法官审核、交院(局)长签发。

    2、限制消费令的使用依照《限制高消费规定》进行。

    3、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拘传

    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执行员(司法警察)报执行法官决定是否采取拘传措施。决定拘传的,报请院(局)长批准并发出拘传票。

   (五)罚款、扣留

    1、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拟予以罚款、拘留的,执行员(司法警察)自知道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执行法官决定后,起草罚款(拘留)决定书,并提交院(局)长签发。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民诉法》第111条第1款第3项)

   (2)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围攻、威胁、殴打或打击报复的;(《执行规定》第100条第9项;参照《民诉法》第111条第1款第4项)

   (3)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民诉法解释》第176条第1款第1项)

   (4)在执行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民诉法解释》第187条第1项)

   (5)故意毁损、抢夺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民诉法解释》第187条第4项)

   (6)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民诉法解释》第187条第3项)

   (7)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民诉法解释》第187条第5项)

   (8)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民诉法解释》第187条第6项)

   (9)妨碍执行法院依法搜查的;(《执行规定》第100条第6项)

   (10)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民诉法解释》第187条第6项)

   (11)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执行规定》第100条第5项)

   (12)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民诉法解释》第188条第1项)

   (13)隐藏、转移、毁损或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民诉法解释》第188条第2项)

   (1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民诉法解释》第188条第3项)

   (15)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民诉法解释》第188条第4项)

   (16)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执后,拒不协助执行的;(《民诉法解释》第188条第5项)

   (17)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参照《民诉法》第241条)

   (18)伪造、隐藏、毁灭或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民诉法解释》第189条第3项)

   (19)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民诉法解释》第189条第4项)

   (20)接到人民法院协执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民诉法解释》第189条第5项)

   (21)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民诉法解释》第496条)

   (2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民诉法解释》第505条第1款)

   (23)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民诉法》第113条)

   (24)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民诉法解释》第315条第2款)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为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拟采取罚款措施的,执行员(司法警察)自知道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执行法官决定后,起草罚款决定书,并报院(局)长签发。

   (1)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民诉法》第114条第1款第1项)

   (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执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民诉法》第114条第1款第2项)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执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的收入、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1款第3项)

   (4)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1项)

   (5)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2项)

   (6)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3项)

   (7)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为由等拖延办理的;(《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4项)

   (8)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执后,拒不转交的;(《民诉法解释》第495条第1款)

   (9)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民诉法》第114条第1款第4项)

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民诉法》第114条第2款)

    3、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前,应当搜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笔录,并制作罚款、拘留决定书。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场宣读并直接送达给被罚款、拘留人。被罚款、拘留人拒不签收的,记录在案,由在场人员签名见证。

    对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全过程,应当如实、完整地予以记载,相关材料应当入卷归档。

    4、对被拘留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执行员(司法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告知其被拘留原因、关押处所等相关情况。因被拘留人拒不提供其家属联系方式导致难以通知其家属的,或被拘留人明确表示不用通知其家属的,或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通知其家属的,应当记入笔录。

    被罚款、拘留人对决定书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执行员(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将有关卷宗材料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被罚款、拘留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复议的,应当记入笔录。

    5、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民诉法解释》第184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民诉法解释》第505条第2款)

    6、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释拘留。提前解释拘留的,应作出提前解释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民诉法解释》第182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

   (1)已积极履行义务完毕的;

   (2)对所作出的行为已进行深刻检讨的;

   (3)已积极协助法院执行的;

   (4)其他认错悔改的情形。

   (六)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

被执行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执行员(司法警察)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执行法官审核,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起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并交执行法官签发。将该函及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部分  执行案件重要节点审查标准

    一、委托评估前的审查

   (一)审查标准

    1、评估对象和范围是否明确。

    2、所有权是否明晰(属不动产的,有无添附物、违章建筑物等)。

    3、是否首轮查封,本院是否有处置权(非首轮查封,但确有评估必要的,可以委托评估)。

    4、拟委托评估的内容是否准确,委托书是否载明本次委托的具体要求、按要求制作评估标的物视频及照片以及评估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5、拟评估对象是否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二)提示内容

    1、委托评估不动产的,须在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公告。

    2、确定评估机构时,应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将确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3、评估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有见证人见证,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须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4、评估报告应在5日内送达当事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

    5、应保障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对股权评估报告的异议期为7日,其他财产的评估报告的异议期为10日)。

    6、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二、委托拍卖前的审查

    司法拍卖坚持以网络司法拍卖为主,委托拍卖为辅的原则。司法拍卖的财产必须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得依法拍卖。

   (一)审查标准

    1、是否经过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应当准许)。

    2、委托评估前节点审查的提示内容是否完成。

    3、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在有效期内的,当事人是否书面同意适用原评估报告。

    4、是否查清拍卖财产的权属、占有使用情况和瑕疵状况,评估后是否增加添附物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如附属的动产或添附的不动产),是否租赁、担保物权,明确是否需要腾退等,并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5、拍卖标的物是否存在与案外人共有的情形,是共有的,共有人是否同意拍卖。

    6、是否依法确定保留价(经评估的,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即评估价;未经评估的,保留价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7、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文书或有明确法律规定对拍卖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否确认优先受偿金额;拍卖标的物有合法租赁权的,是否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

    8、保留价确定后,是否按本次拍卖保留价进行估算。经估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是否有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流拍风险和流拍后拍卖费用由其负担的相关笔录;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拍卖的,是否出具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承担流拍后拍卖费用;重新确定的保留价是否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9、拟进行网上拍卖的,除审查上述标准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确定起拍价;

   (2)是否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并按要求收集标的物视频及照片;

   (3)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对瑕疵披露是否充分。

   (二)提示内容

    1、网络司法拍卖审查通过后,执行实施承办人应制作拍卖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2、执行人员应对竞买人资格、拍卖公告内容、拍卖保证金是否缴纳、拍卖结果的确定等拍卖过程进行监督并有相关笔录记载。

    3、选择拍卖机构时,应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将确定拍卖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4、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5、应在拍卖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在拍卖开始前,是否出现应当撤回拍卖委托情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等)。

    7、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8、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24小时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24小时内退还竞买人。

    9、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11拍卖成交的,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1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13、拍卖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如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拍卖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15、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16、对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转让的证券,包括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封闭式基金等证券类资产,应通过证券公司委托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由其设立的司法拍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交易规则进行拍卖。

    17、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拍卖,应在拍卖前20日通知全部股东,保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不影响执行。

    18、除上述3、16、17、18以外的其他提示项均适用于网上拍卖,网上拍卖还应当提示:网拍成交的,由实施承办法官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成交裁定。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应于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协助办理财产交付手续,向行政机关下达协助执行通知并送达成交裁定。

    三、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前的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网络司法拍卖前审查的提示内容是否完成。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是否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是否预留权属变更的相关费用

   (二)提示内容

    涉及到办理财产过户登记的,应当于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下达协助执行通知并送达成交裁定。

    四、依职权变卖前的审查

   (一)审查标准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的物品,一般为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

    2、是否对变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确定为被执行人财产并制作笔录。

    3、变卖的财产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

    4变卖财产是否需要评估(有市场价且价格容易确定的,直接按市价确定价值;无市价或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物品,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5、变卖价格的确定是否合法(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物品,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二)提示内容

    1、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价,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2、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文书或有明确法律规定对变卖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变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

    3、买受人应足额缴纳价款。

    4、变卖成交的,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5、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可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五、以物抵债前的审查

   (一)直接以物抵债

    1、审查标准

   (1)是否对抵债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后确定为被执行人财产并制作笔录。

   (2)是否有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的书面材料。

   (3)是否经过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应当准许)。

   (4)是否对抵偿债务数额达成一致。

   (5)抵债财产上设定有合法租赁权的,抵债前是否征询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6)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文书或有明确法律规定对抵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优先债权是否已经清偿。

   (7)是否有证据证明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2、提示内容

    以物抵债的,应制作裁定并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涉及办理财产过户登记的,应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下达协助执行通知并送达裁定。

   (二)流拍后的以物抵债

    1、审查标准

   (1)是否有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相关材料。

   (2)是否有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保留价接受财产抵债的书面材料。

   (3)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是否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是否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4)抵债财产价值大于债权金额的,其差额是否经当事人确认;接受抵偿的债权人是否已足额补缴该差额。

   (5)两个以上债权人表示愿意共同接受同一财产抵偿债务的,双方是否已就各自的抵偿数额和共同接受财产后的共有份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示内容

    以物抵债,应作出裁定,并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涉及到办理财产过户登记的,应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下达协助执行通知并送达裁定。

    六、财产分配前的审查

    本节点按被执行人的类型区分审查。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1、审查标准

   (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2)是否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3)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4)是否对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清偿或提存。

   (5)是否扣除执行费用和应预留的其他费用如被执行人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款项。

   (6)对于普通债权,是否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7)因另案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是否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2、提示内容

   (1)应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1、审查标准

   (1)虽处于经营状态,但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是否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各方意见“是否申请或同意移送进入破产程序”,并制作笔录;无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是否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3)分配方案中是否考虑应先行扣除的相关款项如划拨土地是否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是否预留被执行人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等。

    2、提示内容

   (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2)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4)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七、案款发放环节的审查

   (一)审查标准

    1、是否在期限内提交审查(案款到达执行专户后,无特殊情况的,承办人应当在案款到账后15日内办理案款发放的审批手续,提交审批前先提交节点审查)。

    2、是否存在下列暂不发放的情形。

   (1)有其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受偿的。

   (2)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另案有未清偿债务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3)拍卖财产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

   (4)上级法院决定维持现状的。

   (5)当事人对执行标的额存在争议,正在磋商的。

   (6)经局、庭联席会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的其他情形。

    3、上述暂不发放的情形是否已经消失或相关事项已经办理完毕。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申请执行费、他人垫付的评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发放对象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实名开户的银行卡号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2)申请执行人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办人须持有明确专项授权的领款委托书,并提供以申请执行人为开户单位的银行账号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3)不得转款到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账户。

   (二)提示内容

    1、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

    2、一般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还手续;需要制订分配方案的在20个工作日办理发还手续;需要延期办理发还手续的,承办人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局、庭领导审查批准。

    3、申请执行人应出具收条或收款收据。

    八、执行结案环节的审查

   (一)执行完毕的审查标准及提示内容

    1、审查标准

   (1)是否有申请执行人领款收条。

   (2)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全部执行完毕的情况说明。

   (3)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是否有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的情况说明。

    2、提示内容

    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须制作结案通知书。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查标准及提示内容

    1、依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查标准

   (1)是否通过网络和集中查控及分片调查并收到反馈结果。

   (2)财产调查的结果是否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3)是否有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财产调查结果的记载。

   (4)有财产但该财产不能或不宜执行的,是否有申请执行人对财产不能或不宜执行原因作出的书面说明。

   (5)申请执行人是否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是否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材料(该材料应为原件);笔录记载申请或同意终本的,笔录是否当事人本人或有明确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7)是否有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相关材料(未纳入的,应由承办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2、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查标准

   (1)是否通过网络和集中查控及分片调查并收到反馈结果。

   (2)财产调查的结果是否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3)是否有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财产调查结果的记载。

   (4)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不认可的,是否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是否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

   (5)财产调查的结果为有财产但该财产不能或不宜执行的,应审查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须有轮候查封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不接受评估、拍卖的情况说明)。

    ②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必需品(须有相关证明)。

    ③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须有申请执行人的拒绝接受的笔录或书面材料和流拍报告)。

    ④该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正在诉讼(须有诉讼证明材料)。

   (6)是否有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双限”搜查、拘留等制裁措施的相关材料。

   (7)司法救助后拟终本结案的,还须审查: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的证明材料;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材料。

    3、提示内容

   (1) 终本裁定中应当载明执行经过、财产调查结果及反馈情况,有财产不能或不宜执行的,应在裁定中写明财产不能或不宜执行的事实及理由。

   (2)终本裁定时,应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可提出异议,此异议属执行异议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执行裁判科审查。

   (三)终结执行的审查标准及提示内容

    1、审查标准

    拟终结执行结案的,应审查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

   (7)财产刑的执行,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致使缴纳罚金确有困难。

   (8)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执行标的物灭失的,且无替代物。

   (10)委托执行案件,已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

    2、提示内容

    终结裁定中应当载明执行经过及终结执行的事实及理由。

   (四)销案的审查标准

    拟按“销案”结案的,应审查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执行管辖异议成立而销案的,是否有移送他院执行的裁定或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

    2、是否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立案证明。

    3、是否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的证明材料。

   (五) 驳回执行申请的审查标准及提示内容

    1、审查标准

    按“驳回申请”结案的,应审查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执行依据未生效。

   (2)申请执行人不是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

   (3)执行依据没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不明确。

   (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

   (5)不属于受理法院管辖。

    2、提示内容

    裁定驳回申请时,应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可提出异议,此异议属执行异议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执行审查庭审查。

第四部分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清单

    附件:1、网络查控流程管理清单(表一);

      2、集中查控流程管理清单(表二);

      3、执行调查流程管理清单(表三);

      4、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表四);

      5、终结本次执行流程管理清单(表五);

      6、终本案件跟踪管理清单(表六)。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网络查控流程管理清单     (表一)

案由


案号


标的额


申请

执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序号

查控名称

查控起

止时间

件次

金额(元)

查控材料(份)

承办人

1

接收卷宗时间






2

国有商业银行






3

地方商业银行






4

保险公司






5

证券公司






6

支付宝






7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8

工商管理部门






9

土地管理部门






10

房屋管理部门






11

车辆管理部门






12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13







14







15







16







17

移交卷宗时间






说明:1、第一次网络查控期限为5日内办结;2、案件在执行环节中每三个月查控一次;3、此表由网络查控组查控后填写,随查控材料移交下一环节办理,并随案卷材料归档。

  承办人:           审核人:                审核时间: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集中查控流程管理清单      (表二)

案由


案号


标的额


申请

执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序号

查控名称

查控起

止时间

件次

金额(元)

查控材料(份)

承办人

1

接收卷宗时间






2

国有商业银行






3

地方商业银行






4

保险、证券公司






5

贷款、担保公司






6

支付宝






7

社会保险部门






8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9

土地、森林管理部门






10

房屋管理部门






11

车辆、船舶管理部门






12

股份、商标、专利权管理部






13

其他财产管理部门






14

移交卷宗时间






说明:1、此表由集中查控组查控后填写,随案卷材料移交下一环节办理;2、如果查控项目较多可以增加栏目;3、集中查控期限为15日内办结;4、此表随案卷材料归档。

  承办人:           审核人:                审核时间: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调查流程管理清单      (表三)

案由


案号


标的额


申请

执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序号

查控名称

调查起

止时间

件次

金额(元)

调查材料(份)

承办人

1

接收卷宗时间






2

通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告知执行风险






3

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






4

被执行人住所






5

被执行人工作单位






6

公安机关






7

民政部门






8

搜      查






9

罚      款






10

拘      留






11

失信被执行人






12

“双限”措施






13

追究刑事责任






14

告知执行风险






15

执行和解






16

撤回申请






17

结案通知书






18

移交卷宗时间






说明:1、此表由执行调查组调查后填写,随案卷材料移交下一环节办理;2、如果调查项目较多可以增加栏目;3、执行调查期限为60日内办结;4、此表随案卷材料归档。

  承办人:           审核人:                审核时间: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财产处置流程管理清单     (表四)

案由


案号


标的额


申请

执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序号

处置名称

处置起

止时间

件次

金额(元)

处置材料(份)

承办人

1

接收卷宗时间






2

划拨或提取






3

评估报告






4

第一次拍卖






5

第二次拍卖






6

第三次拍卖






7

拍卖金额






8

变    卖






9

变卖金额






10

制定分配方案






11

以物抵债






12

抵债金额






13

清场交付裁定






14

解除查控裁定






15

变更登记裁定






16

债款费用结算






17

结案通知书






18

移交卷宗时间






说明:1、此表由财产处置人员填写,随案卷材料移送下一环节办理;2、如果财产处置项目较多可以增加栏目;3、财产处置期限为60日内办结;4、此表随案卷材料归档。

  承办人:           审核人:                审核时间: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流程管理清单     (表五)

案由


案号


标的额


申请

执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序号

执行措施名称

执行起

止时间

人次

金额(元)

执行材料(份)

承办人

1

接收卷宗时间






2

网络查控措施






3

集中查控措施






4

执行调查措施






5

财产处置情况






6

搜查拘留罚款






7

失信被执行人






8

“双限”措施






9

追究刑事责任






10

已执行标的额






11

未执行标的额






12

告知执行风险






13

申请人的意见






14

涉诉信访情况






15

终本裁定






16

送达文书






17

复议情况






18

移交卷宗时间






说明:1、此表由执行裁判组填写后随案卷材料移交下一环节办理;2、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执行期限30日内结案;3、此表随案卷材料归档。

  承办人:           审核人:                审核时间: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终本案件跟踪管理清单      (表六)

案由


案号


标的额


申请

执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被执

行人


证件号码


住所


序号

案件管理名称

时  间

件次

金额(元)

执行材料(份)

承办人

1

应执行标的额






2

已执行标的额






3

未执行金额






4

终本裁决






5

案卷归档






6

移送查控






7

第一次查控






8

第二次查控






9

第三次查控






10

第四次查控






11

第五次查控






12

第六次查控






13

第七次查控






14

第八次查控






15

第九、十次查控






17

移交恢复执行






18

案件执行结果






说明:1、此表1-6项由终本管理组填写后送网络查控组;2、表7-17项由网络查控组填写,每六个月查控一次,发现财产移交执行;3、执行结果栏由执行调查科填写后入卷宗,并抄送终本组备案销号。

  承办人:           审核人:                审核时间:    

    第五部分  执行业绩评价指标 

    1、执行团队业绩评价是对执行团队和执行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评价。

执行局业绩评价指标是对全院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总体评价,便于加强执行工作阶段性的调研、分析、判断、决策和指导,推动执行工作协调发展。

    2、执行业绩评价指标由质量、效率和效果3个二级指标组成,二级指标由6个三级指标组成。

    3、执行团队和执行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的业绩评价指标为《执行团队业绩评价指标》(一),执行局的业绩评价指标为《执行局业绩评价指标》(二)。

4、执行业绩评价指标数据从各类流程管理清单和执行案件流程信息中获得。

5、执行流程管理组负责执行局和各执行团队、执行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的执行业绩评价和执行工作调研指标的考核工作。

    附件:1、执行团队业绩评价指标(一)

          2、执行局业绩评价指标(二)

 

 

 

执行团队业绩评价指标(一) 

二级指标

三级

指标

方向

权重

核算公式

得分标准

质量

(40%)

执行行为发改率

2%

 

执行行为发改案件数÷执行案件收案数

20分,2%得20分;低于2%的,每低1个百分点加1分;高于1%的,每高1个百分点扣1分。

国家赔偿率

0-

0.2%

赔偿案件数÷结案总数

20分,0. 2%得20分;高于0.21%的,每高0.1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0.2%的,每低0.1个百分点加1分。

效率

(30%)

 

 

法定期限内完成率

流程清单限定期限

清单完成天数÷清单限定总天数

15分,低于清单限定天数的,每低1日加0.1分;高于清单限定天数的,每高1日扣0.1分。

流程清单完成率

95%

流程清单完成数÷流程清单总数

15分,95%得15分;低于95%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高于95%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

  效果

(30%)

执行公开率

95%

(录入执行信息÷执结案件数+执行文书上网数÷应上网案件数)÷2

20分,95%得20分;低于95%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高于95%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

信访投诉率

2%

案访比:涉信访案件数÷收案数

10分,2%得10分,高于2%的,每高1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2%的,每低1个百分点加1分。

 

 

   

 

              执行局业绩评价指标(二)

二级指标

三级

指标

方向

权重

核算公式

得分标准

质量

(40%)

执行裁决发改率

2%

 

执行裁决发改案件数÷执行案件结案数

20分,2%得20分;低于2%的,每低1个百分点加1分;高于2%的,每高1个百分点扣1分。

法定执限内结案率

100%

 

法定执限内结案数÷结案总数

20;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效率

(30%)

 

 

实际结案率

+

60%

结案总数÷收案总数

15分,60%得15分;低于6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高于60%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

终本结案率

-

40%

终本结案数÷结案总数

15分,40%得15分;低于40%的,每低1个百分点加1分;高于40%的,每高1个百分点扣1分。

  效果

(30%)

有财产案件执结率

85%

执行完毕案件÷有财产案件总数

15分,85%得20分;低于85%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高于85%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

执行标的到位率

90%

标的额到位总额÷执结标的总额

15分,90%得15分;低于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高于90%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

援引规章备考:

法律与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失信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扣冻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简称《拍卖变卖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委托执行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简称《限制高消费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异议复议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简称《执行期限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立案结案意见》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简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财产保全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了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