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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了事故怎么办, 夷陵法院这样判

作者: 李文哲   发布时间: 2022-06-16 09:33:44

好意同乘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指的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为他人提供方便,免费让搭乘人乘坐其车辆的行为。随着当下合伙驾车出游、搭便车等现象的增加,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普遍。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驾驶人驾驶私家车辆无偿搭载他人共同出行游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引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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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王某某、边某甲、边某乙、吴某某和刘某某相约到分乡镇游玩,并共同乘坐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一同前往。出发没一会儿,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冲入公路坎下发生侧翻,致乘车人王某某、边某甲、边某乙、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边某甲、边某乙、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后,王某某、边某甲、边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人刘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6.1万元。

承办法官蒋少锋认为,刘某某驾驶非运营车辆搭载王某某等人共同出行游玩,未以牟利为目的收取相应费用,因此其行为符合法律上的好意同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案中刘某某虽然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王某某等人共同出行游玩,但并不意味着王某某等人甘愿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刘某某作为驾驶人理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从本次事故来看,刘某某不存在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形等严重过错,也不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因此尚不构成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某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中刘某某对王某某等人受到的损伤承担75%赔偿责任相对较为公平合理。

对此,刘某某认为自己是好意搭载王某某等人,现在却面临巨额赔偿,实在是难以接受,故刘某某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并无营利目的,旨在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法律应当肯定和保护驾驶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专门就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因和免责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除非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该规定是我国良好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彰显。本案承办法官考虑到驾驶人具有好意施惠行为,酌情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符合该条文的立法精神。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