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男子婚前隐瞒梅毒病史,妻子能否起诉撤销婚姻?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因男方李某在婚前隐瞒曾患梅毒病史,女方张某婚后发现真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行为构成“隐瞒重大疾病”,依法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今年5月,张某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当天下午做了婚检。此后,张某与李某举办了婚礼仪式,当晚张某通过李某的手机发现其电子体检报告中载明“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检测为“阳性”,经再三追问,李某承认其曾患梅毒。张某气愤不已,认为李某曾在婚前确诊梅毒,但其在恋爱期间及结婚登记时均未主动告知。李某的隐瞒行为严重影响夫妻信任,其病史可能对婚姻生活及生育健康造成影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
庭审中,李某认可未告知患病事实,但其认为婚前已经治愈,对结婚没有影响。夷陵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被告李某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将该病史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张某,侵害了原告张某的知情权,对于张某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现张某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部门联动:
本案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走访夷陵区民政局,向其抄送相关文书并调查了解婚姻登记健康告知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回复,现行婚检采取自愿原则,登记时仅作书面告知;且部分人对“重大疾病”认知存在偏差——认为已治愈无需告知。民政部门同时表示,将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在婚姻登记中树立诚信意识,强调隐瞒重大疾病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强化婚前健康告知提示,婚前医学检查虽非强制,但今后将建议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主动交换健康信息,避免产生类似纠纷。
法官提醒:
在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应当秉持坦诚相待的原则。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则应当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前,向对方如实告知自身病情及疾病相关情况。若该患病一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另一方在结婚之后才知晓该重大疾病情况的,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无过错方应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若无过错方在知晓撤销事由后超过一年期限仍未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的,则将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认可,此时该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同时,撤销婚姻与离婚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撤销婚姻后,视为双方从未存在婚姻关系,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本案中,张某选择撤销婚姻,更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