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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出事故,停运损失谁买单?

作者: 李娜   发布时间: 2023-08-30 09:06:57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那么,营运车辆出了事故,停运损失应该由谁买单呢?

 

基本案情

某日,赵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在宜昌市夷陵区小鸦路田畈村铁路桥下与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侧面相撞,造成李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某与李某签署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因车辆维修,短时间内经济收入减少,将赵某及其保险公司告至夷陵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审理

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车辆受损导致的修车费、停运损失等合理损失,应由赵某赔偿。赵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1、修车费,系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

2、拖车费,系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停运损失、鉴定费、诉讼费,系间接损失,按照赵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条款,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应由赵某承担。

 

法官说法

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故不属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直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但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则要看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约定了对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如果约定了,则还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注意义务,该免责条款则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条款,其中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加粗字体载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实投保过程需要强制阅读免责说明书方可投保成功,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故保险公司对李某的停运损失、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