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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作者: 夷陵法院   发布时间: 2024-01-24 09:08:32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推进全民普法,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经征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夷陵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决定,从常住夷陵区的公民中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就选任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共选任人民陪审员117名。其中,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共选任人民陪审员不超过23名。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陪审员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中选任: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8周岁(即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符合第(一)项规定,但有下列职务原因之一者,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已在其他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4.已担任过上一届由夷陵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5.已两次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6.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方式及程序

  选任方式包括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三种。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夷陵区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1170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并进行信息采集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需向区司法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毕业证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1张(含电子版),并填写《夷陵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人民团体和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区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毕业证复印件、工作证明1份、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1张(含电子版),并填写《夷陵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区司法局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名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2月14日的工作时间内。联系人:姜浩阅,电话:7825106,邮箱:609833054@qq.com。

  四、公示及任命、任期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五、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赋予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附件1:夷陵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附件2:夷陵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