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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主动担责,网约车也有“情”

作者: 梁芳瑜   发布时间: 2024-08-27 10:43:03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甜甜抱着出生不久的女儿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搭乘车辆,行驶途中突发交通事故,造成甜甜的女儿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甜甜及其丈夫遂诉至法院,要求网约车司机及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调解

夷陵区人民法院李焦法官拿到案卷后,仔细查阅了宜昌市涉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例,认真梳理了乘客、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考虑本案特殊情况,悲剧的发生已然使原告沉浸在莫大的悲痛之中,若庭审中双方不断围绕逝去的生命辩论争锋,何尝不是对原告的二次伤害呢?

“网约车平台已被现行法规纳为责任主体,平台能否主动担责?”想到这里,李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网约车平台,在电话中娓娓道来本案的“情”与“法”:我们始终相信平台虽为商,却有情,若能通过平台主动担责的方式进行调解,既能显示企业尊法守纪的良好风尚,也能彰显出网约车平台对于乘客的人文关怀,希望平台能慎重考虑,促使案件温情化解。网约车平台的负责人听后表示赞同,愿意就案件与原告进行协商。

开庭日,各方当事人来到法庭,经法官庭前耐心沟通,大家逐渐放下心中芥蒂,网约车平台表示愿意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各方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

车辆驾驶人员应注意规范行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乘客若搭乘网约车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可基于承运合同关系要求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生命的逝去纵会留下伤痛和遗憾,若法槌能将争吵和愤恨抹去,便能多一些缅怀和希冀。本案的调解不仅宽慰了甜甜及家人的丧女之痛,彰显了企业的担当精神,更闪耀着法庭面对悲剧时充分搭桥沟通、避免再次伤害的人文光辉。

法条链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