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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动光荣须尊重 恶意欠薪不可为

作者: 瞿畅   发布时间: 2021-08-19 15:26:07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公司被判单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10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宜昌市夷陵区某幼儿园签订《装修工程合同》承包幼儿园装修工程。许某雇请张某某等60多名农民工入场施工。期间,该公司将幼儿园支付的工程款挪作他用,拖欠农民工工资合计25.41万元。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要求许某及时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该公司仍然拒不支付。

夷陵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许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额支付拖欠劳动者的报酬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按期发放工资,广大劳动者在遭受工资恶意拖欠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