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不圈养”,事故谁之责?
课间“圈养”还是“不圈养”,
这是一个问题。
课间本是休息时间,学生不该被“圈养”。
但是,课间不“圈养”发生了安全事故,谁来担责?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课间安全事故引发的监护人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小覃与小周均为某小学学生。某日课间,二人在走廊嬉笑打闹,小周从身后抱住小覃站立不稳,二人摔倒在地,小周重重地压在了小覃身上,小覃当场受伤。经鉴定,小覃右侧胫骨远端骨折累及骨骺,伤残程度为十级。
小覃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周的父母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审理中,小周父母向法院申请追加学校为共同被告。
争议焦点:小覃、小周、学校对本次安全事是否均存在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法庭辩论:
(1)小覃认为,小周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没有安排课间巡视老师需承担一定责任;鉴于小覃主动找小周玩耍,小覃自愿承担10%的责任。
(2)小周父母认为,小覃课间扮鬼脸挑衅小周才导致本次事故,小覃有错在先,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发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学校认为,课间活动没有明确要求老师必须在场监管,且学校在规章制度和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方面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故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通过查看校园监控发现,小覃先在走廊扮鬼脸,小周才与之玩耍,玩闹中小覃有伸腿勾绊小周的行为,可以认定小覃存在“先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小周从身后抱人的行为是导致小覃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其主观存在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老师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并将小覃及时送医,学校亦未尽到安全监管之责。
经释法说理,三方均认识到各自的过错并表示愿意调解,小覃和学校各承担20%责任、小周承担60%的责任,因小周未成年,其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法官有话说
活泼好动是未成年人的天性,课间嬉闹稍不留神则易引发安全事故,但这并不是课间“圈养”的理由,监护人要经常对孩子强调校园安全知识,学校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以实现课间不“圈养”、安全又活泼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