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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了又修,车主维修费总额到底是多少?

作者: 李安琪   发布时间: 2024-07-26 09:44:04

“我同意支付第一次修理的费用,但是第二次的修理费用我不认可。”

纠纷的起因

这是一起小货车与私家车发生碰撞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3年8月,张某驾驶小货车行至龙泉土门集镇时,与石某停在路边的私家车发生碰撞。双方于次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负全部责任,石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石某将车辆送去汽车4S店维修两次,因双方对维修费金额多次协商未果,石某起诉至夷陵区人民法院。

“石某让我赔的车辆修理费高得不正常,在案发七个月之后再次对案涉车辆维修及其产生的修理费,与我无关,我没有赔偿义务。”

“我第二次送修是因为车辆一直没有修好,张某与我老公有业务上往来,因为货款问题在其他法院起诉,在买卖合同纠纷庭审中也说明车辆没有修好。”

维修费总额成为诉讼焦点。

法院审理

案件承办法官李安琪通过调查发现,2023年8月第一次进厂维修是石某、张某与汽车维修公司三方协商确定的修理方案,石某签订了车辆维修合同,车辆维修完毕后石某同意提车并支付了修理费8800元。诉请的第二次修理费34460元,是石某2024年3月单方送至维修的,距离第一次间隔了6个月,并且两次进厂修理期间案涉车辆行驶里程增加了1万多公里,若按照石某诉称第一次修理后仍存在问题,却没有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送至修理厂,而是继续驾驶1万多公里,并在6个月后送至修理厂,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

结合第一次汽车维修公司维修工作人员的陈述,第一次修理后经检测案涉车辆符合正常使用标准,石某亦同意提车并支付修理费,应当认定此时车辆已基本恢复原状。同时,双方在修理方案中关于相关配件是需要更换还是修复未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鉴定,但双方未对此进行评估。

如今石某直接对相应配件进行更换,不属于维修车辆进行的合理和必要的支出,对于该笔维修费应由其自行承担,所以,法院没有支持石某诉请的34460元修理费。最后,对于石某诉请的汽车修理费,法院据实支持了88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1. 事故发生后,受损人应积极协商沟通车辆维修事宜,并及时定损,在维修费争议较大情况下,受损方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 因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受损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但维修费用应为合理和必要的支出,若恶意拖延或故意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