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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工作规范(试行)

作者: 夷陵法院   发布时间: 2022-09-01 09:46:38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加强巡回审判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实现基层司法服务全覆盖,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法发〔202124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鄂办文20201号),结合本院巡回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院在所辖区域内未设立人民法庭的乡镇设立6巡回审判点(下堡坪巡回审判点、樟村坪巡回审判点、分乡巡回审判点、三斗坪巡回审判点、太平溪巡回审判点、邓村巡回审判点)。

 巡回审判点工作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原则。

 巡回审判点工作由人民法庭负责(雾渡河法庭负责下堡坪、樟村坪巡回审判点;黄花法庭负责分乡巡回审判点;乐天溪法庭负责三斗坪、太平溪、邓村巡回审判点)。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巡回审判点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考评。

 巡回审判点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必要的办案设施,悬挂统一制作的巡回审判点标牌。人民法庭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依托当地综治中心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解决巡回审判场所不足问题。

 巡回审判工作人员应当至少每到巡回审判点开展一次巡回审判工作,就地受理起诉、接受咨询、调处纠纷、开庭审理、开展法律宣传。

 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当地群众公布固定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固定时间开展工作,要提前做好通知。特殊案件需要临时进行巡回审判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到达巡回审判点开展相关工作。

 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联动,采取车载法庭、假日法庭、预约巡回、预约咨询等方式,形成以固定审判点为主、流动审判点为辅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

 对下列类型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巡回审判:

(一)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和相邻关系的;

(二)涉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的;

(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的;

(四)涉及合伙协议的;

(五)涉及土地流转的;

(六)涉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

(七)其他可以巡回审判的

 对下列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巡回审判:

(一)当事人因年老体弱或身患残疾等原因,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参加诉讼确有不便的;

(二)当事人因农忙等原因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参加诉讼确有困难的;

(三)双方当事人在同一行政村、社区、企业、学校的;

(四)诉讼标的额较小的;

(五)在当地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法治宣传教育意义、有利于开展诉调对接、有利于扩大办案社会效果的;

(六)其他可以巡回审判的。

第十条 下列案件不应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

(一)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 存在司法安全隐患的案件;

(三)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四) 其他不适合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十 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审理案件,坚持调解为主,做好释法明理工作,通过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综合运用法律、道德伦理、村规民约和乡风民俗,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第十 在受理当事人口头告诉时,要做好口诉笔录。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就地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案情较为复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具体开庭时间、地点,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第十 在公开审理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时,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巡回审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扩大巡回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十 加强与各类调解组织联动,将巡回审判与多元解纷机制相结合。巡回审理的案件在开庭时应当先行调解,并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巡回审判、参与调解,帮助、指导驻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巡回审判中主动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形成纠纷解决协调机制。

第十 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审理案件,要严格遵守司法礼仪,悬挂国徽和条幅,设置简易审判席和其他相应席位。要规范着装,语言平和,态度诚恳,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

第十 在巡回审判过程中,要认真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及时回复法律咨询,主动普及法律知识,耐心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组织观摩庭审、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第十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应当针对巡回审判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管理部门存在制度缺陷、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司法建议,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夯实基层基础,发挥巡回审判点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十八 人民法庭应当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分类保存巡回审判音像、图片、文字资料,及时总结典型案件,研究分析普遍性问题。

十九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人大支持。对巡回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229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