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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起纠纷,法院释法明理作判决

作者: 李文哲   发布时间: 2022-04-20 11:04:36

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命根子”。当农民赖以生存的承包地被征用后,能否得到补偿、得到多少补偿,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当农民认为征地侵犯了其权益时,往往最先想到的寻求司法救济,但因承包地征收引发的争议各式各样,其中有很多属于需要先向行政机关请求处理的情形。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在裁判时应当考虑农民利益的保障,向其释明寻求救济的途径。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朱某系某村五组村民。2021年,因某旅游项目开发需要占用该村的部分林地,旅游公司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相关协议,并依约将补偿费用转入了村委会账户,由村委会负责与农户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朱某在小地名为“XX湾”的地方与其他10人共同享有768.9亩林地的使用权,但共有人只确定了各自承包林地的面积,并未划分四界。因旅游项目开发占用了这768.9亩林地的一部分,朱某遂向村委会和旅游公司要求支付补偿费用,但村委会认为林地系11名农户共同共有,且未明确四界,村委会无法拨付补偿费用。双方方协商无果,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蒋少锋在拿到案件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三方联系,深入了解土地现状、农户的具体情况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朱某向村委会主张林地使用补偿费及土地征地补偿费,其前提条件应当是其享有的合法、有效承包经营权的林地被征收,但被占用的部分林地系11人共有,无法确定各人所承包林地的四界,因此也无法确定旅游区项目占用朱某林地的面积。补偿费用的确定和支付,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朱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林地四界问题,朱某在与其他共有人对四界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先向乡、县人民政府请求处理,故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能代替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处理的林权使用权争议,如果农民对四界等问题有争议,应当先向乡、县人民政府请求处理。

法院处理涉农民土地纠纷,应秉持谨慎态度。土地对农民至关重要,作为不熟悉法律的农民,在其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想要寻求的是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冷冰冰的驳回判决,更需要充分考量农民利益的保护,告知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方便其更准确、更快速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