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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发挥审判职能 严惩毒品犯罪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9-06-28 09:24:48

发挥审判职能  严惩毒品犯罪



多年来,湖北法院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集中力量对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该判处重刑的依法判处重刑,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多发势头,保障了我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为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统计,2018年,全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5727件,同比下降0.7%;审结5702件,同比下降2.4%;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4781人,同比上升15.53%,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202人,同比上升5.3%,重刑率达25.14%,比同期全省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高出17.2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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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


实践证明,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对于发挥刑罚遏制毒品犯罪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打击重点,做到整体从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的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处以重刑,符合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涉暴涉枪毒品犯罪、境外黑社会入境从事制贩毒活动及涉黑恶势力幕后“保护伞”,坚决铲除毒品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同时,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的处罚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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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细则,完善毒品犯罪量刑规范化工作

根据毒品犯罪立法、司法解释的新发展和新变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针对新增毒品类型、数量标准及向在校学生贩毒、组织利用特殊人群实施犯罪等新出现的情节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量刑予以修订、规范和完善。对于因吸毒引发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依法予以惩处,寓教于审,以案说法,提高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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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加大普法力度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教活动,有力推动了禁毒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省法院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推动全省法院严格规范审判程序,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部分毒品犯罪案件较多的法院,定期与公安、检察机关就毒品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司法建议,统一办案标准,打好毒品犯罪案件的裁判基础;紧紧抓住全民、青少年、高危人群三个“关键点”,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有利时机,通过公布案例、庭审直播、新闻发布、发放禁毒宣传资料、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工作协作关系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推动了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社会效果良好。

今后省法院还将根据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形势,陆续公布一批体现依法严惩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及因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



案例一

邹永康运输毒品案

----为偿赌债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永康,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2017年9月下旬,邹永康在中缅边境某城市因欠赌债无法归还,对方提出让邹永康向中国境内运输毒品抵债,并承诺另行支付报酬8000元。邹永康同意,同年10月11日晚,邹采用吞服的方式将68小袋橡胶包装毒品藏至体内,次日从中缅边境出发,经打洛乘坐汽车从云南省勐海县到达景洪市,后从西双版纳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在昆明中转到达宜昌,12日21时在宜昌三峡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检查发现邹永康腹部肠道内有多个类圆形异物。10月13日,邹永康分三次将其吞服的68小袋橡胶包装物品排出体外,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提取、称重和取样送检。经检验,橡胶包装内的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份,海洛因含量为64.08%,称净重274.87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邹永康运输毒品海洛因274.8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邹永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二

徐金林贩卖、制造毒品案

 ----制造新型毒品予以贩卖,数量特别巨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金林,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无业。


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徐金林经人介绍承租浠水县清泉镇田桥村一养殖场,用于制造毒品。徐金林向同案犯熊晓波(已判刑)购买制毒原料,雇佣罗许运(已判刑)等人制造氯胺酮。2013年4月下旬,罗许运在徐金林的指示下纠集邱仕强、“阿新”等人制造氯胺酮3.021千克,徐金林将上述氯胺酮贩卖给同案被告人李军(已判刑)。同年5月23日,徐金林再次指示罗许运纠集同案被告人罗金勇(已判刑)、邱仕强、“阿新”等人制造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在养殖场内查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粉末189.10千克,在李军驾驶的车内查获氯胺酮3.021千克,在徐金林住处查获氯胺酮176.52千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徐金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制造氯胺酮,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徐金林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依法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判处徐金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


成华容留他人吸毒案

----在旅馆开房容留他人吸毒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成华,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县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务员。   


2018年10月13日8时许,成华入住位于某县的“一家”家庭式旅馆3楼3号房间, 10月14日至15日,成华容留成某、胡某、伍某、付某在其入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同年10月15日18时许,成华等5人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麻古”壶一个。经检测,成华等5人尿液样本均呈阳性。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华在其管理的临时住所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成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成华一次容留4人吸毒,应增加刑罚量。据此判决成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查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四

向定芬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定芬,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


2018年元月,向定芬以食用罂粟叶为由,在自家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罂粟原植物。其种植成活罂粟植株共计614株,2018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铲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向定芬非法种植罂粟614株以上,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向定芬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五

龚发明放火案

----吸毒致幻,故意放火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发明,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无业。


2017年4月17日凌晨左右,被告人龚发明在其位于宜昌市解放路的住宅内,因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使用打火机将其卧室内床上的被套在床尾处点燃进行“驱鬼”,并关上房门外出,致发生火灾。后宜昌市西陵区消防大队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扑救,及时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龚发明作案时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属于自陷性行为,对该纵火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发明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龚发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龚发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