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无理由退房”,签了合同真能退吗?
作为促销手段,开发商向购房人出具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购房人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真能无理由退房吗?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被告彭某、熊某与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被告彭某、熊某认购某楼盘商品房一套,并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签订《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原告某地产公司给被告彭某、熊某出具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
2019年8月,因被告彭某、熊某未能提交公积金贷款受理单,公积金贷款未能申办成功。被告彭某、熊某向原告某地产公司递交了无理由退房的申请审批表,原告审核后没有同意被告的申请。
2019年12月12日,原告某地产公司给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随后,原告某地产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按总房款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被告辩称的无理由退房是否成立?
被告彭某、熊某认为,原告某地产公司出具了无理由退房承诺协议书,二人与销售人员签订了无理由退房的申请审批表,但是没有通过,二人要求把钱都退还。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房屋总价款应该包括装修合同的价款,二被告支付的房款未达到总价款的30%,不符合无理由退房条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某地产公司向彭某、熊某出具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该协议书为格式合同,当格式合同条款或内容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非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约定“如乙方(彭某、熊某)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支付总房款30%及以上,则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乙方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该条款并未明确约定“总房款”中包括委托装修价款,某房地产公司关于“房屋总价款应包括装修合同价款,彭某、熊某支付的房款未达到约定的总房款30%,不符合退房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彭某、熊某享有无理由退房权,其退房亦不构成违约,某地产公司要求彭某、熊某按总房款10%向原告某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某地产公司退还被告彭某、熊某支付的购房款和装修款。
法官提醒
“无理由退房”往往附加一定条件,而房地产企业在宣传时仅仅强调可以“无理由退房”,却不向消费者示明“无理由退房”的条件。因此,购房者往往陷入“退房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又以购房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而拒绝退房”的矛盾中。
购房者在和售房者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时,一定要明确退款期限、退房需要哪些文件、需要缴纳哪些费用等具体附加条件。即使不签订协议,也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上备注写明,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固定有关证据。
当然,这也是企业是否诚信的试金石。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契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能否遵守契约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更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开发商既然以“无理由退房”作为营销策略,并因此吸引了购房者,则应该诚信经营,真正做到退房无理由,而不应以“陷阱条款”对购房者的权利进行设限,有悖企业诚信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