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桶爆炸伤人,谁为伤者买单?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审结一起因切割空油桶发生爆炸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20年10月,邓某需加工空油桶,知道周某从事摩托车修理,配有电焊等工具,遂找到周某委托其加工,双方约定由周某将空油桶加工成灶,加工费为60元。后周某在使用电锯切割空油桶过程中发生爆炸,将正在周某门口闲聊的原告吴某炸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便一纸诉状将周某、邓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35913元。
经庭审查明,该空油桶由邓某母亲在路边购买,可能曾装过汽油等易燃易爆物体,存在残留,切割过程中产生火花发生爆炸;同时,照片显示周某加工制作场所为自家门前,除设钢架顶棚外,四周无任何遮挡及警示标识。
庭审中,双方就原告吴某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意见。原告吴某认为,邓某与周某之间为承揽关系,二者均有过错,故二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邓某主张其与周某之间系承揽关系,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承揽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周某认为其与邓某之间系承揽关系,但空油桶系定作人邓某自行提供,其未告知该桶以前装有何物,故邓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邓某、周某还主张原告吴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前述争议焦点引发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争辩,庭审调解陷入僵局。
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及时对案件作出判决,法庭审理认为,周某、邓某之间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周某系承揽人,邓某系定作人。周某虽日常从事摩托车修理,配有电焊等工具,但切割作业属特殊行业,需持证上岗,其不具备电气焊工的操作资格,更不具备从事空油桶等危险废物加工的经营许可证,其在明知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揽空油桶加工业务,致使他人受伤,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邓某作为定作人,将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空油桶交给周某切割加工,其对空油桶的来源及危险性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承揽人周某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亦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对定作、指示及选任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周某加工制作场所为其自家门前,除设有钢架顶棚外,四周无遮挡,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示,即其作业场所并非完全封闭的场所,吴某在周某家门前闲聊被炸伤,自身对其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
综上,酌定由周某承担70%的责任,邓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吴某13934.91元,邓某赔偿吴某8114.96元。
通过承办法官在判决中对双方的法律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分析评判、释法说理以及判后答疑,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且被告邓某、周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一时间到庭向原告吴某履行了给付义务。
至此,一起争议较大的侵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减少了执行诉累,真正达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