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在线

“父债子偿”?法院: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

作者: 李心雨   发布时间: 2024-05-07 10:09:56

债务人去世,债权人如何要回款项?能要求债务人的子女履行还款义务吗?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u=1699006502,172143921&fm=30&app=106&f=JPEG.jpg

多年前,谢某(当时已离异)因房屋装修缺乏资金向好友方某借款40000元。随后几年里,谢某陆陆续续偿还了25000元,尚余15000元未清偿。2023年谢某突发疾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屋、一辆车给儿子小谢。之后,方某多次找到小谢要求还款,小谢以款项不是自己所借为由拒绝。方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小谢告上法庭,要求其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15000元的还款责任。

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对抗激烈。方某表示,自己是看在多年情分上才将钱借给谢某装修房子,哪想到有借无回,好人难做;小谢也觉得委屈,自己刚刚大学毕业还未找到工作,就背负一身债务,而且父亲刚离世,自己还没有从悲痛阴影中走出来,没想到会被方某告到了法庭。

面对这棘手的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先休庭分开二人,待双方情绪稳定下来后“各个击破”。承办法官先“突破”方某,将其拉到一旁的调解室内,对其重情重义向困难兄弟伸出援手的仁义表示了肯定,也希望其以长辈的身份多宽容一下小辈,体谅小谢刚出社会的不易,方某表示应允。随后,李法官又找到小谢,先安抚好他激动的情绪,对其近期的遭遇表示同情,对其面临的困难表示理解;同时,也向小谢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表示小谢既然已经实际继承了谢某的遗产,因此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的清偿责任,小谢最终表示接受。

经过承办法官的一番疏导,方某和小谢也开始正常理性沟通。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小谢愿意偿还15000元的债务;方某也考虑到刚入社会的年轻人生活不易,将还款时间宽限至5年。

”应当“子偿”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据此,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欠下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