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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路相逢,切莫“勇者胜”

作者: 谭靓雯   发布时间: 2023-12-05 16:33:31

乡间小路,前方来车,你是选择狭路相逢“勇者胜”,还是退一步海阔天空?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会车冲突而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龚某与黄某驾车在乡间小路偶遇,因道路狭窄,二人会车时无法同时通过,此时双方为了“面子”都想等对方先退让,遂僵持不下,一番口角争执后,黄某情绪激动下将龚某殴打致伤,龚某则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5000元。

夷陵法院速裁团队在接到案件后,因案情清晰明了,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就双方因小事大打出手的不理智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就责任分配以及赔偿范围、标准对二人进行了释法明理。最终在承办法官情与理的引导下,双方握手言和,黄某当场向龚某支付了赔偿费用4500元并道歉。

法官寄语:双方协商通行就能解决的事情,却因一时意气用事,挥手动拳,小矛盾引发大纠纷,为了“面子”而伤了“里子”。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引起摩擦在所难免,切记不可图一时之快使用暴力,“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并不是一句玩笑话。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学会冷静,合法、合理的处理问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