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规定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规定
为依法保护执行申诉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执行申诉渠道,规范执行申诉信访秩序,根据《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以下简称《信访核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以下简称《信访流程规范》)等执行信访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申诉信访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申诉、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处理执行申诉信访应当以人为本、实行有理推定,切实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有诉必理,立足于解决执行申诉信访人的实际问题,力促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第三条 处理执行申诉信访应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依法及时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专设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执行申诉信访。
受理执行申诉信访的工作人员应当从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扎实、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执行人员中选派。
第五条 执行申诉信访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执行申诉信访工作;
(二)处理执行申诉信访人提出的执行申诉信访事项,开展执行申诉信访答疑;
(三)按期办理并回复上级法院、同级党委、人大及其信访部门、本院院长督办的执行申诉信访事项;
(四)开展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调查研究;
(五)处理其他执行申诉信访事项。
第六条 执行局长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赡养、抚养、扶养等弱势群体案件实行带案下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第七条 建立健全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成立执行申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实施、监督执行申诉信访有关规定落实和研究重大执行申诉信访事项处置等。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和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室、审管办、审监庭、执行各科等相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分管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的院领导为总负责人,执行局局长为具体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执行申诉信访的来访处理
第八条 对执行申诉来访,应区分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一)来访人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或执行措施、执行文书进行释疑的,原则上应当场解答;当场或当日不能答疑的,7日内主动联络上访人并负责答疑,但来访人要求延期的除外。
(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来访人要求局(庭、科)长接待的,局(庭、科)长应当接待;要求院领导接待的,按预约接待处理,3日内答复来访人。
(三)多名上访者就同一案件或事项来访的,应当要求来访者推选代表3-5人。
(四)对无理缠访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劝其息访;构成违法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处理执行申诉来访应当做好接访笔录,记录来访人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通知来访人提交书面证据、执行依据、执行文书等资料。
第十条 执行申诉信访电话为本院执行服务专区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记录和解答。
第十一条 每月十五日上午开展执行公开集中接待活动。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执行局领导及执行人员参加现场执行接待,听取当事人诉求,反馈案件执行情况。
第四章 执行申诉信访的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受理、登记。对收到的申诉信访材料,执行信访受理人员应按照《信访流程规范》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报执行申诉信访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信访受理人员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完成登记事项,并将申诉书、执行依据、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申诉信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扫描并上传至执行申诉信访系统。
第十三条 审核。执行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应按照《信访流程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对登记人员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报送的申诉信访材料及时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信访流程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直接剔除;(二)登记事项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者重要材料缺失的,退回登记人员补充、修改;(三)属于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且登记事项信息及上传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分办、甄别。执行信访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执行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根据《信访流程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信访案件承办人。承办人根据《信访流程规范》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再次甄别。
第十五条 本院登记信访案件的办结。承办人严格按照《信访流程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并上传相应文件至执行申诉信访系统。经本执行部门信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办结。
第十六条 上级法院交办信访案件的办结。对上级人民法院挂网交办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并应在45天之内办理。承办人具体办理时,应当联系申诉信访人并制作有关笔录。承办人办结案件后,应当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申请核销信访案件;申请核销时,除填写完整准确的核销理由外,还应按要求填写案件判决及执行情况、信访人诉求及处理、信访交办办理情况等信息项,并上传案件办理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对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重复上访、群体上访、到市进京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推诿、敷衍、拖延执行申诉信访事项办理;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法院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二)将执行申诉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三)打击报复执行申诉信访人的;
(四)执行申诉信访部门及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人员瞒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执行局应按月对执行申诉信访进行统计,季度分析,深入查找信访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纳入法院执行工作目标考核;执行信访工作人员绩效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