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碰瓷”高端白酒,维权还是营利?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王某花费4000元在某商行购买4瓶高档白酒。2天后,王某再次花费4000元在该商行购买4瓶同款白酒。
付款后,王某当场扫码验真伪,发现白酒上的二维码校验存在问题,在与某商行协商退赔无果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请求对白酒进行鉴定。
经鉴定,王某购买的8瓶白酒中,有6瓶是假冒产品。王某遂将该商行及其经营者诉至夷陵法院,要求该商行退还货款60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同时,该商行的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某商行认为,王某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其短时间内连续购买8瓶白酒,超出正常消费需求,且购买过程刻意取证。王某“知假买假”,是纯粹的营利行为,维权动机不纯,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王某认为自己并非职业打假人,且无论购买者动机如何,只要销售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法律并未禁止“知假买假”,自己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监督市场、净化环境的作用,应当获得法律支持。
法院调解:
“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短时间内连续购买8瓶超出合理自用的数量,是否影响其“消费者”身份认定?面对争议焦点,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充分说理,同时兼顾情法理,开展导向性调解。
王某短期连续购买8瓶单价高昂的白酒,已超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的合理范畴。从行为性质看,其中可能包含为监督市场而进行的“测试性购买”或带有其他目的。王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可参照一位普通消费者为礼品或家庭聚会所需的合理数量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某商行销售假酒事实清楚,应向原告王某退还全部货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职业打假人有权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其索赔行为主要表现为明知食品、药品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论购买者是不是职业打假人,都有权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包括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对于职业打假人所购食品未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可以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对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则不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