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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作者: 袁杰   发布时间: 2019-01-04 10:11:36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0年,小凡的父母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约定小凡跟随母亲王某生活,由父亲李某每月拿出其工资的一半作为小凡的抚养费。然而自小凡上小学开始,李某就再未给过抚养费。2016年,小凡的父母就女儿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约定抚养费每月900元,等女儿读高中时由李某一次性付清。近几年来,小凡的日常生活开支及教育费用逐年增加,让依靠打工赚取微薄收入的王某倍感压力,家庭负担也愈发沉重。王某自感力不从心,遂多次和李某沟通,希望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但这一要求被李某拒绝。201811月初,王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从当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小凡年满18周岁止。

夷陵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围绕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小凡系被告李某的女儿,李某对小凡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当依法给付抚养费。虽然王某与李某曾约定待小凡上高中时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但当下王某的经济能力不足以负担原告的各项开支,故原告小凡要求被告李某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故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自1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至原告王小凡年满18周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应当站在子女的角度,努力尽到自身义务,为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物质条件,这便是本案反映出的现实意义。(注:文中“王小凡”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