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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指南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6-12-22 16:26:16

一、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申请执行后称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

3、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注:⑴申请执行的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到2008年4月1日尚未屇满的,可以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的期限以内合并计算;⑵自2008年4月1日起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均为自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的两年内);

4、申请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

5、属于本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材料:

(一)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

1、申请执行书一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依据和理由、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确认(申请人是个人的由本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3、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4、申请人提交加盖生效确认章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如案件经二审,还需提交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5、案件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但必须提交申请人签名盖章并明确授权范围的委托书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交以下资料:(1)公民代理人必须提交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委托书;(2)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5)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6)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7)审判庭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二)对生效的民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应提交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依据和理由、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确认(申请人是个人的由本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3、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申请执行人要提交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仲裁文书生效证明一份;

4、案件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但必须提交申请人签名盖章并明确授权范围的委托书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交以下资料:(1)公民代理人必须提交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委托书;(2)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5)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6)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7)审判庭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三)劳动争议执行案件详见本院《劳动争议执行诉讼指南》

三、执行案件执行费缴纳说明:

当事人申请之时不须预交执行费。

四、申请执行应注意哪些事项? 

    1、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否则, 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如已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自行查明财产状况有困难,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查并说明理由; 

    2、申请执行时,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进行权利登记;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凭《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到本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