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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作者: 夷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 2015-08-03 15:42:00

      夷陵区法院是地方基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任务是:审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依法审判,严惩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夷陵区人民法院对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夷陵区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是符合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下列各类案件:

  (一)刑事案件。包括:l、犯罪地在本院辖区的第一审普通(公诉)刑事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除外);2、犯罪地在本院辖区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杜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己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包括:1、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在夷陵区涉及财产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夷陵区外湖北省内涉及财产争议金额在3000万以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省外涉及财产争议金额在2000万以下);2、不服区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3、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5、督促程序案件;6、公示催告程序案件;7、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

  (三)行政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的由本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