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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里的钱到底是谁的

作者: 李娜   发布时间: 2022-03-30 11:23:25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某存在金融借款纠纷,夷陵法院执行局依法冻结张某名下某银行卡内资金约20万元。案外人某物业公司对夷陵法院执行行为不服,认为上述银行卡内资金为己所有,法院无权扣划,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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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某物业公司称,张某在异议申请人某物业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为方便某物业公司所辖小区的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水费周转金、车位管理费等费用,某物业公司将张某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业主,由业主扫码支付至张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内。

2021年5月,某物业公司与张某商定,由张某专门申请开户一张银行卡,方便某物业公司提取张某账户内属于某物业公司的资金使用。截止2021年7月31日,该卡内尚余资金177270.58元,另有2万元被张某转至其个人其他银行账户内。

现夷陵法院执行局为执行银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张某名下的账户冻结。某物业公司认为,该卡开户后即被该物业公司借用至被冻结前卡内资金系某物业公司所有,某物业公司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控制权、管理权、处分权。

经审查,夷陵法院执行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张某案涉账户资金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判断;……”。

由此可见,案涉账户资金权利人为张某某物业公司提出对案涉账户资金所享有的权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辩称银行卡、微信等账户内的资金并非本人所有,妄图以此规避执行,实践表明,此路不通。唯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同营造诚信社会,才是人间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