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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不!去租拍卖

作者: 李娜   发布时间: 2022-04-28 09:1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买卖“破”租赁的例外案件。

因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对某实业公司的商业门面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屋、土地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银行向夷陵法院申请评估拍卖某实业公司的商业门面,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某实业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该租赁合同究竟是否可以对抗执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带租拍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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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案涉房屋应该去租拍卖。

原来,2016年9月12日,某实业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而某实业公司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形成于案涉房屋设立抵押登记之后,所以,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夷陵法院应当依法将租赁关系除去后进行拍卖,对案涉房屋制作、发布无租赁拍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