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公司约定30%风险代理费,法院判决划重点!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法律咨询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一边是委托人拒付高额服务费,另一边是法律咨询公司坚称依照合同约定办事,这场“维权反被维权”的闹剧,暴露了当前法律服务市场哪些乱象?
事情解决了,当事人反悔了
2024年8月,王先生(化名)在某平台投资30万元后意欲维权追回,后通过短视频广告找到了某法律咨询公司,经过商谈后与该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某法律咨询公司为王先生提供“风险代理”:维权不成功则不收费,若成功则按照追回款项的30%收取服务费。
协议签订后,法律咨询公司即派“法务专员”帮王先生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供了维权渠道指引、法律文书代写、话术修改等服务。两个月后,王先生与平台成功签订《和解协议》,平台同意分三期返还。
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王先生在第一笔款项到账时向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支付了相应服务费,但此后以该公司超范围经营、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等为由拒付剩余服务费,同时要求全额退还已付的服务费。
公司告到法院,讨要后续服务费
双方就服务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后,某法律咨询公司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诉请王先生履行协议约定,支付后续服务费;王先生则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由该公司返还已付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的是非诉讼代理服务,未超越经营范围,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与法律咨询公司签约前就公司的咨询服务资质作了必要的了解,并无证据显示公司在签约过程中存在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亦无违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王先生未明确提出异议并接受了法律咨询公司的服务,且多次表达对服务的认可,双方签约目的已经部分实现,故而合同有效。
另一方面,法律咨询公司虽确为王先生提供了相关代理服务,但其所提供的服务并非诉讼服务。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即按照追回款项的30%收取代理服务费,该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明显过高,且超过律师行业对于风险代理(标的额≦100万元)最高收费比例不超过18%的规定,若依代理服务费条款履行,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
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追讨后续服务费的请求,同时驳回王先生要求退还已支付服务费的反诉请求。本案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