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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第1期)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7-07-04 09:25:59

 

公     告

2017年第1期)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下列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已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现联合宜昌市夷陵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公开向社会公布。

1、陈德鹏,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541224091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小庙村6组。因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鄂0506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38000元。至今未履行赔偿38000元义务。

2、刘洋,男,199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9009023477,汉族,住枝江市白洋镇太保村二组。

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洋、宜昌好印象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连带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0万元。至今未履行给付10万元义务。

3、周群辉,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4197103035690),务农,住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向阳路8号。

黄培珍(系周群辉之妻),女,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2721196806153864,务农,住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向阳路8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培珍、周群辉共同偿还借款20000元。至今未履行给付20000元义务。

4、陈鑫,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904070033,居住地宜昌市城东路29号13栋1单元10层119室一1号.

王芳(系陈鑫之妻),女,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8011172240,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14号,居住地宜昌市城东路29号13栋1单元10层119室一1号。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与夫陈鑫等共同连带清偿债务4147998.05元。至今未履行清偿义务。

5、郭丙杰,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1196610150717,务农,住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丁家河村三组28号。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返还投资款73万元。同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6)鄂0506民初24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其应偿还借款12万元。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6、张扬,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1198510170418,住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东岳庙村二组88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7916.87元。其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

7、吴亚墨,男,生于1977年6月21日,身份证号码420523197706210010,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五柳新村16号,居住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恒大绿洲8号202室。

詹玉蓉(系吴亚墨之妻),女,生于1978年11月14日,身份证号码422721197811142224,汉族,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万家畈村三组,居住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恒大绿洲8号202室。

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鄂0506民初第01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亚墨、詹玉蓉共同偿还借款21万元。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8、王文艺,男,1963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1196302090011,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峡江路68号。

罗清珍(系王文艺之妻),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1196310090062,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峡江路68号。

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王文艺、罗清珍应共同偿还贷款173507.82元。二人均未履行给付义务。

9、陈颖,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09171213,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大练乡西礁14号,居住地住宜昌市夷兴大道142号、宜昌市港窑路46号2栋4单元415号。

陈秀芳,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4201221,汉族,户籍地宜昌市夷兴大道142号,现住宜昌市珠海路6号4栋1单元1701室。

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颖与王惠玉、陈道方、陈秀芳、陈道龙、陈玉梅、陈功文、陈小华、杨丽苹、宜昌三胜建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金钻风动设备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冠宇所欠他人债务52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人至今均未履行担保义务。

10、朱哲山,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6210190111,汉族, 私营业主,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新桥边村四组。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141号判决书,至今未履行义务。

11、望运玖,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1194909121217,住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长岭村7组。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望运玖与其子望家洪共同支付设备租赁费用152800元。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12、周坤彪,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8612095017,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邓村坪村3组。

彭姝婧(系周坤彪之妻),女,1987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8702095029,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邓村坪村3组。

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坤彪与其妻彭姝婧共同偿还贷款77712.72元。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13、魏朱云,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05015014,私营业主,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陈庄村文林68号-1,居住地宜昌市北门外正街23-313号。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对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所欠他人贷款5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今未履行担保义务。

14、彭克志,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5208270011,汉族,退休职工,住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53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偿还借款150万元。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15、张永泉,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6508115018,汉族,湖北茗都建设有限公司经理,住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集镇21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其支付他人借款6万元。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16、王世明,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6302060736,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长江市场湖锦花园60栋102。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其应偿还他人借款224万元。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17、肖振芳,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195710090016,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馨港花园西区—006号。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支付他人借款8万元。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18、被告聂家忠,男, 1964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6407092136),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40号。

赵春雷,男, 1969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6908211818),汉族,宜昌市鸦鹊岭鞭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梅林村4组。

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偿还借款458万元,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19、姜涛,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8809151335,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35号-5-312。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71736.91元。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

20、赵燕,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7105150040,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75号,现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老街22号一单元6层118室。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偿还贷款10万元。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