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法维权,为爱发“令”,助力“共同缔造”
3月27日,夷陵区人民法院乐天溪法庭依法妥善调处化解辖区一起涉及儿童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向涉案当事人发出了辖区内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7日,幼儿朱某甲在乐天溪镇某购物生活广场儿童乐园区玩耍时,将幼儿李某甲从游乐园滑滑梯上推落,致原告李某甲头部受伤。后送至宜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9月18日出院。双方协商赔偿款未果的情况下,李某甲母亲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将朱某甲和其法定代理人朱某父、朱某母及乐天溪镇某购物生活广场诉至法院,依法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查明:幼儿李某甲前往夷陵区乐天溪镇某购物生活广场玩耍时系自行前往;幼儿朱某甲自小患有自闭症,目前在宜昌市康复中心治疗。
二、为爱发“令”
因该案涉及幼儿权益维护,乐天溪法庭高度重视,法庭庭长主动承接本案,先后去社区、游乐场进行走访调查,制定了“普法-共谋-调解-发令”四步工作思路。
法官普法——决策共谋
严肃的庭审完毕后,庭长主动邀请三方当事人至家事法庭进行情感安抚,让各被告同理心看待该纠纷。
法官专门对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条款进行对案讲解,指出朱某甲、李某甲各自父母的监护问题及夷陵区乐天溪镇某购物生活广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各方当事人听完法官法条释明后,均认可各自存在的过错,最后三方共商按照6:2:2的比例承担各自责任。
各方点赞——效果共评
签订调解协议,当庭履行赔偿款,家事法庭中两方家长的握手言和,庭后各方微信上的互动点赞,是体现“人民群众是阅卷人”的生动注脚,也是对夷法人“夷”法维权的最好鼓励。
为爱发“令”——成果共享
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祖国的未来,案件虽已化解,但后期两幼儿的安全责任,才是法院最应该关注的。法官根据案件的特性,送达调解书的同时,向朱某甲、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父、朱某母和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屈某母下发本庭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双方父母均保证会按令履行,给孩子和家庭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下一步,乐天溪法庭将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跟踪该案家庭教育的落实情况。在其他家事纠纷中充分运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加强对当事人家庭教育指导,敦促家庭抚养教育失当的监护人担负起家庭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为辖区更多“共同缔造”场景贡献法治力量。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