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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10-10 16:52:14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罚款)

 

 

胡炳恒:

  本院在执行尤永旭与朱哲山、胡炳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胡炳恒未按时、如实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胡炳恒罚款一千元,限在二O一八年九月三十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