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扎实推进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工作,夷陵区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公开下列顽瘴痼疾重点整治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3.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二)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或随意变更审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4.违规私自处理办案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贪污腐败、“保护伞”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整治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突出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2.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4.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工作人员任职法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五)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突出问题
1.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2.以本人、亲属或他人的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5.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六)整治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突出问题(2012年11月8日以来)
1.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我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从我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2.我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我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3.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4.我院离任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及我院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5.我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违反最高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三款、2017年修订的《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三款、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第二十四条回避制度规定,违规担任我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辩护)人问题。
(七)整治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1.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不到位,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2.违反财产保全、执行强制措施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3.查控、评估、处置财产和案款发放不及时、不规范,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4.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5.地方保护主义突出,对政府和部门“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行政合同、不兑现行政承诺”等问题司法监督不力,涉特殊主体民事、行政案件久拖不决,案件久执不到位;6.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一气,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不予纠正,将民事案件错误定性为经济犯罪;7.其他司法不规范或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审判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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