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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制作规则 (试行)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6-12-23 09:15:09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制作规则 (试行)

 

    为规范本院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水平,根据有

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裁判文书应当严格依法制作。

    第二条  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反映办案过程。

    第三条  裁判文书应当完整体现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    ’

第四条  裁判文书应当针对当事人争议焦点,围绕裁判理由,充分论证说理。

    第五条  裁判文书应当逻辑严谨、繁简适当、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第六条  裁判文书应当要素齐备、格式规范、庄重美观。

    二、首部

    第七条  裁判文书首部的法院名称原则上应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一致。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还应当冠以国名。

    第八条  裁判文书案号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编 排。

    第九条   裁判文书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诉讼参与人,下同)基本情况,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表述,一般应当与案件处理有关。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绰号,应当在其姓名后括注)、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住所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都应写明。刑事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有逃跑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写明其案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强制措施的,应当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和审理时的羁押处所。

    (二)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其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

    (三)对涉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括注其外文姓名、名称、护照号码、国籍,中文翻译应当准确、规范。

    (四)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应当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行写明其姓名(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还应当在当事人姓名后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的,只须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和法律身份。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应注明代理权限。

    第十条  裁判文书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应当写明案由、受理时间、审判组织、审判方式、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案由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诉争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和表述。起诉案由与法院确定案由不一致的,应当表述起诉案由,法院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理由部分表述。审理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也应当写明:

    (一)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事项,包括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情况;

    (二)回避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官主动回避的处理情况;

    (三)诉讼主体变更与追加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处理情况;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等情况的处理事项;

    (五)开庭时间与开庭次数事项;

    (六)案件审理期限事项,包括经批准延长审限事项及不计入审限事项;

    (七)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终止审理等处理事项;

    (八)审判委员讨论等其他事项。

    三、事实和证据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应当归纳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叙述;应当对各方提供的证据全面作出回应;应当展示证据认定和采信过程,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核心,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应当展示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在采信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

    第十二条  叙述案件事实应当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分别按自然段写明起诉的事实证据、主张和理由,供述、辩解、辩护和答辩的事实证据、意见和理由,经法庭认证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刑事案件先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预谋、准备、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及归案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内容,涉及犯罪构成和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都应在案件事实中认定;民事案件先写明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行政案件先写明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认定的  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然后写明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及证明目的。刑事的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以先综述集团的形成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举示或收集证据的情况,不得遗漏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进行归纳,详细叙述,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一并列举,也可以单独分段列举。

    第十四条  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四、理由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纠纷的性质以及有关情节和责任予以综合认定,结合具体案情,针对焦点问题,充分论证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主要应当围绕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是否采纳、如何  适用法律裁判等内容展开,注意保持概念的同一性,事理法理分析与认定的事实相对应、适用法律条款与案件事实相对应、论证结论与各方当事入主张相对应,并根据案件性质、程序、疑难复杂程度、各方当事人的情况,做到繁简适当。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准确、完整、具体,

论证说理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裁判主文前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只引用法律条文序号。法律条文全文简单的,可以直接引用,全文复杂的,可以进行归纳,并以附件形式全文附后。对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的阐释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以一并在附件中载明。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符合一定的逻辑顺序:

    (一)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二)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

    (三)法律条文的引用应当依照先主后次和条、款、项、目的顺序。

    五、裁判结果

    第十七条  表述裁判结果应当注意:

    (一)明确、具体、完整,没有歧义。

    (二)当事人名称使用全称。

    (三)与诉讼请求相对应,无漏判或超诉讼请求多判。

    (四)有执行内容的,有可执行性和具体的履行期限或执行期限。

    (五)有两项以上内容的,分项书写。

    (六)根据不同案件正确表述。刑事案件应当写明罪名、主刑、附加刑和主刑执行期间及折抵刑期计算,对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内容,涉及应追缴赃款、赃物的,应一并写明;民事案件应当根据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同表述判项;行政案件应当防止判决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及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等判项相互混淆。

    (七)裁判结果涉及财产种类、数量繁多的,可以附列清单。

    六、尾部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尾部应当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权利、义务,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署名、裁判日期和盖印等内容。

    (一)依法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担或连带承担的,应当写明各方负担或连带承担的具体数额;决定减、免诉讼费的,应当叙明。

    (二)一审裁判文书尾部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名称及迟延履行义务等内容。

    (三)合议庭组成要写明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身份及姓名。

    (四)裁判日期应当为裁判的确定日期。

    七、语法和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语言表述应当注意:

(一)力求准确、规范、简洁、质朴、庄重,避免模糊、繁杂、冗长、华丽,不得用俗语、土语及污秽语言。

   (二)不宜表述当事人、证人等真实姓名的,可以用“姓+某或某某”的方式表述。

    (三)表述国家、地区、地址和当事人、标的物名称,一般不直接使用外文或其缩写形式,可以在第一次出现中文译名时括注外文名称或者其缩写形式。

    (四)使用专业术语以通用教科书或权威辞典为依据。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使用数字应当注意:

    (一)以下情况,使用小写的汉字数字:

    1、判处的刑罚;

    2、裁判文书尾部的上诉期限及签发日期;

    3、裁判结果需要分段列项的序号;

    4、其他根据需要应当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形。

    (二)以下情况,使用阿拉伯数字:

    1、案号;

    2、除上诉期限及签发日期之外的公历年代、年、月、 日和时刻;

    3、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 百分比;

    4、其他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

    (三)用阿拉伯数字,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 即从小数点往前每三位数字为一节,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2、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为单位;

    3、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

    (四)裁判文书需要分段、分节,用数字符号标明层次的,按下列方式表述:

    1、第一级用一、二、三等依次表述;

    2、第二级用(一)、(二)、(三)等依次表述;

    3、第三级用1、2、3等依次表述;

    4、第四级用(1)、(2)、(3)等依次表述;

    5、第五级用①、②、③等依次表述。第一级的序号与文字内容之间使用顿号隔开,第二、四、五级的序号与文字内容之间不使用标点符号,第三级的序号与文字内容之间使用圆点隔开。

    6、仍有层级的,用英文字母表述。

    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使用标点符号应当注意:

(一)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各项之间用逗号,结尾用句号。

(二)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文件用书名号,发文机关名称在书名号内。书名号中还须用书名号的,用单书名号。

    (三)“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说明、评述下文的词语后,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或句号。

    (四)裁判结果有两项以上内容的,项与项之间用分号,最后一项用句号。

(五)引用法律条文某项的规定时,“第”字后数字不加括号。  

    第二十一条  印制裁判文书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二)编排字体应当规范:

    1、法院名称使用2号宋体字;

    2、文书名称使用1号黑体字;

    3、案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

    (三)版式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页码居中,左空(订口)大于右空(翻口)。

    (四)判决书可以制作封面。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主要针对各类普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审理经常使用的判决书、裁定书作出规范。其他裁判文书应当依照本规则的原则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公布施行后,本院以前发布的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发及使用院印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改革后裁判文书的签发、复核及使用院印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主审法官为文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庭长和分管院领导对除调解书和撤诉裁定书以外的裁判文书依次复核,并在文书底稿上签名负责;庭长、分管院领导对非自己承办的案件的上述文书质量把关负责(文书名称、格式规范、案号、文字表述、数字大小、主体身份、判项顺序、诉请与判项是否对应、时间是否矛盾、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是否对应,等等);庭长、分管院领导对自己承办或担任审判长的案件的实体内容处理和文书质量均须负责。

    第三条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庭长和院领导对提交签发、复核的裁判文书,应在3日内完成签发和复核,并亲笔如实书写。

    第四条  签署人对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应在签发和复核时注明。

    第五条  签署人在签署前应仔细查看合议庭笔录、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审判委员会笔录。无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和审判长拟稿、审稿签发签名的,庭长、院领导不予复核和签发。无庭长、院领导复核的,一律不得使用院印。

第六条  法律明确规定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院长签发或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七条  办公室专职院印管理员,负责监督管理院印使用,裁判文书签发单中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庭长、分管院领导缺任何一栏签名的,不予用印。

第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发单(样式)

裁判文书种类


附件


裁判文书字号


案由


主      送

当  事  人





请注意:以下内容由责任人亲笔如实书写,以示负责

拟稿

主审法官


年  月 日

专业法官会议

讨论情况


审判委员会

讨论情况


审稿

合议庭

成  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发

审判长


年  月 日

复核

庭  长


年  月 日

分  管

院领导


 

年  月 日

缓急


印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