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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诉讼案件随机分案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夷陵法院   发布时间: 2022-12-30 16:50:04

为进一步规范分案工作,有效减少分案的人为因素和案件流转环节,提高审判效率,促进法官审判业绩考核公平公正,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随机分案是指案件立案后,立案部门依据法官的办案系数,运用电脑分案软件直接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

第二条  我院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三条  随机分案原则上适用本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但不包括纳入速裁的案件,速裁案件在立案庭实行指定分案。

第四条  实行归口办理的案件,在归口部门内实行随机分案。其他类型案件随机分配至各业务部门后在部门内随机分案。

归口办理案件类型:

1、刑庭:办理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2、行政庭:办理行政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案件。

3、民庭:办理破产(包括公司清算及直接关联案件)案件、买卖合同纠纷及与公司(涉中小投资者)、证券、保险、票据、期货有关的民事案件。

4、小溪塔法庭:办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立案庭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其他侵权纠纷民事案件。

5、其他人民法庭:办理本庭辖区内民事案件及立案庭受理的婚姻家庭、继承及与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有关的民事案件。

6、立案庭(包括金融专业审判团队):办理速裁案件、金融类案件。

7、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随机分配至民庭、行政庭、小溪塔法庭;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在刑庭内交叉分配;行政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在行政庭内交叉分配。

第五条  立案庭将案件信息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后,审判管理系统自动按照预设分案比例随机分配给审判业务部门法官。  

一方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或者各方当事人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以5件为单位随机分配到同一审判团队法官或同一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办理。

第六条  随机分案确定承办法官后,各承办法官须在三日内到立案庭接收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可以在分案系统中申请变更承办法官,并详细填写变更理由,经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一)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承办法官回避的;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

(三)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培训学习、专项工作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30日以上的(需提供人事部门证明);

(四)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案件;

(五)其他确需变更承办法官的情形。

非经规定程序,业务庭不得擅自变更案件承办法官。

除因法定事由外,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不得变更承办法官。

第八条  根据前述第七条任一情形变更承办法官的,由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庭内另行指定承办法官。变更承办法官的情况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九条  按照本院《人员绩效考评及奖金分配实施办法》的规定,部门主要负责人、3年内退休的员额法官、2年内退休的员额法官、1年内退休的员额法官(退休时间按上年12月31日统计)、其他员额法官按照9︰8︰7︰6︰10的比例随机分案。按1审1助1书配置履职的法官助理按30%的比例对相应员额法官随机分案。

第十条  审判业务部门内各法官之间受随机或指定分配的案件总数与前述分案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一条  法官因外出培训学习、专项工作、病事假等事由,离开办案岗位一个月以上的,可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提前向审判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暂停参与随机分案。法官返岗后,恢复随机分案。

第十二条  院领导、审判管理办公室员额法官不作为承办人参与随机分案,实行指定分案,所办案件数量应符合我院《人员绩效考评及奖金分配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院领导带头承办分管部门的疑难复杂案件。

第十三条  审判业务部门人员及审判资格情况发生变化的,政治部应于情况发生变化后3日内书面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通知信息技术部门在分案系统中进行相应办案权限的调整。

第十四条  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案件数量、办案进度及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及时报请院党组研究,加强审判调度,适当调整案件分配,各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诉讼案件随机分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