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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扩散周知!申请执行无需再提交“生效证明”!

作者: 黄璐   发布时间: 2021-06-02 17:07:59

6月2日,当事人张某来到夷陵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就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递交执行立案材料。与以往不同的是,由于张某申请执行所依据的裁判文书是由夷陵法院作出的,这份立案材料已无需包含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此变化源于夷陵法院对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流程的进一步优化。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夷陵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在此期间,夷陵法院以促进诉讼服务更加优质高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出发点,印发《关于优化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流程的通知》,明确夷陵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申请人的申请依据是2021年5月15日以后夷陵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由执行立案人员负责核查有关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作为立案必需材料。此举措推行后,每年将为2000余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提供便利。

此外,《通知》对申请执行宜昌中院二审文书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若是一审在夷陵法院审理,能够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或询问中院立案庭确认生效时间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作为立案必需材料。这意味着申请人不用再为了开具证明、执行立案,在夷陵法院与宜昌中院来回奔走。

《通知》中还要求,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录入法律文书生效信息,且法院已把该项工作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对信息录入特别是结案、生效信息录入错误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扣分、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