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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法院出台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方案

作者: 夷陵法院   发布时间: 2023-02-01 14:33:05

企业破产重整,但不良信用记录仍在,这成为不少企业重整再生的障碍。21日,夷陵法院出台《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大限度提高重整企业生命力。这是该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又一举措。

该《办法》旨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发展。主要围绕重整、和解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工商信用修复、司法信用修复和金融信用异议处理等方面,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措施,加大对破产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用修复办法顺畅运行,有效提升困境企业挽救效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夷陵区破产重整、和解工作实际,特制定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一、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我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的企业,在重整、和解方案执行完毕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相关庭室(民庭、执行局等)应予以协助,主动向确认重整、和解方案执行完毕的破产重整企业提供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协助破产重整企业进行税务信用修复。

    二、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工商信用修复

   我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持申请书、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相关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本院相关部门应及时将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信息材料有关部门共享。将符合条件的重整、和解企业移出失信名单,依法解除限制高管任职措施,并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送达共享,促进重整、和解企业的市场信用修复。

   三、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司法信用修复

   1.进一步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因破产程序,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执行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屏蔽该企业失信信息。

   2.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局在审核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四、支持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异议处理

    l.破产企业重整、和解方案被法院裁定批准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异议信息添加标注并进行异议处理的,民庭应将作出的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等材料及时提供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凭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重整、和解企业信用记录异议处理。

    2.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或重整、和解方案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出具相应裁定书,由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向相关金融机构报送重整情况。

    五、其他事宜

    我院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办法,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各项措施进程,确保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