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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变更保全措施 实质助力企业“松绑”

作者: 龚晓莉   发布时间: 2025-03-21 09:44:31

“曹法官,我公司账户被冻结,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且下周我公司要对外付款,我们愿意提供其他担保,希望解除对公司账户的冻结。”近日,某商贸有限公司找到夷陵法院立案庭曹法官,诉说企业面临的困境。

   申请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夷陵法院在收到仲裁委提交的材料后,依法予以办理,以申请金额为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冻结银行账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导致企业无法发放工资、支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供公司股东名下的房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并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企业能够良性发展。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担保材料,通过审查不动产登记权属信息查询结果、评估报告、购买发票等资料,该公司用于置换的担保房产未设置抵押、查封,评估价值高于保全金额,且利于执行。某商贸有限公司为正在生产经营的公司,其资金账户对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非常重要,一旦资金链断裂会给企业带来经营困难,在征询申请人意见后,遂准许其置换保全标的物的申请,决定灵活变更保全标的,裁定查封担保人名下房产,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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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法院始终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因案制宜,积极回应企业诉求,采取灵活柔性的保全手段,审慎变更保全标的物,不断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松绑”减负,助力企业轻装前行,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