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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返还单位代缴个税 构成 “不当得利”!

作者: 李聪聪   发布时间: 2023-08-07 10:07:39

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离职后却拒不返还。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黄花法庭审理了一起由个人所得税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小张因与上海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于2023年1月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甲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21万余元。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上海甲公司向小张按期支付加班工资15.5万元等。调解协议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公司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加班工资全额支付给小张。

2023年3月31日,上海甲公司就小张的加班工资向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080元,因小张已离职且一直拒不返还该笔个人所得税,上海甲公司于7月向夷陵法院黄花法庭起诉,认为小张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小张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080元及利息。

审理中,小张辩称其与上海甲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而非不当得利,上海甲公司应在此前执行程序中反映诉求,不应在本案起诉要求小张返还个人所得税。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个人所得税应当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小张通过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获取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工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小张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未申报缴纳,上海甲公司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申报代扣代缴案涉个人所得税系其法定义务,在小张未被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上海甲公司垫资14080元为小张代缴税款的行为导致公司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且小张获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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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遂判决由小张立即向上海甲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408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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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和上海甲公司均表示不提起上诉,且小张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当即向上海甲公司返还了不当得利款1408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后语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指员工发生应缴纳所得时,由企业帮员工先缴纳,再从员工的工资所得中扣取,个人所得税理应由员工自身负担。在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员工已离职的情况下,员工应秉持诚实守信,向企业积极返还应由个人承担的税款。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