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保安起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业主与小区保安因停车问题争执互殴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原告现场领取了1500元赔偿款,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1日,原告袁某某驾驶无牌车辆准备进入A小区,在入口处,保安李某某按照小区管理规定,需要对车辆拍照记录后才能抬起道闸放行。袁某某不满保安李某某对其车辆进行拍照,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互相用拳脚互殴,导致双方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后袁某某、李某某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及十日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袁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以李某某的工作单位某物业公司为被告,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597元。
化解纠纷:
承办法官蒋少锋在拿到案子的第一时间仔细查阅了全部卷宗资料,为查明本案事实,依法追加保安李某某为本案被告。通过开庭审理,蒋少锋法官倾听了双方的意见,根据案情与双方情绪判断出本案具备调解基础,并以此为纽带引导双方进行调解。蒋少锋法官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劝说。一方面对原告袁某某解释,对车辆进行拍照是李某某按照规定进行的职务行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小区安全,袁某某不服管理,与保安争执互殴,对于本次纠纷的发生具有过错;另一方面对李某某及某物业公司劝解,虽是为了小区管理,但也要注意管理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要激化矛盾。
双方在听取蒋少锋法官的悉心劝导后,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要学会控制自己的脾气。最终,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袁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此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