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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生效前出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 汪青青   发布时间: 2017-05-22 14:44:33

在交强险生效前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未发生在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偿,最终夷陵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94580.40元,由肇事司机赔偿赔偿原告9502.48元。

该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提起了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胡某于2016年2月29日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并依约交纳了保费,但保险公司出具的交强险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2016年3月4日,胡某驾驶车辆与被告赵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某将胡某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1万余元。

夷陵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2016年2月29日已经收取了保费并出具了保单,但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对此保险公司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应认定胡某交纳保费的当日即2016年2月29日,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自保单生成之时就已经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从保险合同生效时起承担保险赔偿义务,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