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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决执行难】被曲解的“执行不能”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09-19 15:32:50

“执行难”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执行不能”指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仍无法执结的情况。  

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有了更深切的期盼。但尽管执行法官耐心释法,仍有很多群众混淆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直接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  

“执行不能”为何持续被曲解?执行法官们受到了怎样的困扰?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一问题又该如何解决?笔者抽样采访了部分执行法官(执行局长)、申请人和案件代理律师,倾听各方声音,试图阐明症结所在。  

穷尽一切手段后的无奈  

9月3日8点30分,今年82岁的张某云带着儿子张某玖又来到建昌县人民法院嚷嚷起来,“我的案件五年了,我都申请执行了,法院为啥不执行……”在建昌县法院,从执行干警到执行局局长,再到院领导班子,没人不认识经常来法院的张氏父子俩,他们不止一次接待过这对父子,“访难息”的唯一原因是该案属于“执行不能”。  

张某云和张某玖的案子,要从几笔借款说起。2011年—2012年间,经朋友介绍,张氏父子先后几次借钱给当地开药房的杨某,杨某将这些钱用于扩大经营。因经验不足,杨某的药房盈利甚微,还债困难。2013年,父子俩将杨某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共须还款(加利息)50.5万元。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该案的债权人除张氏父子外还有3个人。“我们当时查封了药房每月收入的5000元,要求杨某主动交付,他却挪作他用,最终杨某被判拒执罪获刑三年六个月。”负责此案的执行法官说,杨某入狱后,药房关闭,全部财产只剩一处103平方米的门市房且出租给他人。该院依法查封拍卖了门市房,但两次均流拍了,门市房流拍后的价值仅40余万元,而债务总额为130余万元。进入以物抵债程序后,因共有5个债权人,每个申请人获款额需按其债权比例分配,谁想拿门市房抵债,还需向其他申请人给付出相应比例的债款。“没有人愿意出钱去‘买’这个门市房,张家父子俩也不愿意,以物抵债无法实现,我们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介绍说。  

“你们二位消消气,听我给你们解释解释好不?”建昌县法院副院长田继民出面接待。“我不听,我就想听我们爷儿俩的钱什么时候全部拿回来!”张某云喘着粗气回答。田继民告诉笔者:“先前接待的时候,我们都像刚才那样,详细地告诉他们案件现状,并说明这是‘执行不能’案件。可父子俩始终坚持要求法院继续执行。”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路东波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则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执行到位。  

如何防范和化解“执行不能”案件  

“什么是‘执行不能’我不懂,但我很信任我的律师,从案件诉讼阶段到执行阶段,律师全权代理我去跟法官沟通。”申请人许华(化名)一直给某饭店供应鸡蛋,多年来都是先送货后结账,2017年该饭店累计欠货款3万余元,许华多次讨要未果就把饭店的老板夫妻二人告上法院,彼时夫妻二人已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债务归男方)。  

“起诉之后,女方说可以拿一半钱,最后成功调解了,男方不知什么原因已经进监狱了。”代理该案件的辽宁玖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涛表示,近几年法院的执行力度加大,作为律师她深有体会。  

“在‘执行不能’的认定上,绝大多数律师还是非常理解法院的。”执行法官表示,只要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聘请了律师,沟通效果大多数是事半功倍,律师在促进双方心平气和、通情达理地沟通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年,我们还采取了一项新的措施,就是带着申请人到被执行人家里去,让申请人亲眼看到被执行人的现状,真正了解被执行人到底有没有履行能力。”建昌县法院院长王海燕说,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不会放任不管“执行不能”的,一方面,要引导全社会对“执行不能”的成因形成科学理性的认识;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对“执行不能”案件的防范和化解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通过源头治理、系统治理,逐步改善“执行不能”的总体状况。“老百姓在法律行为成立前要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执行时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等,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案说“执行不能”  

案例一  

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张某返还申请执行人潘某购车款、修车费、利息等共计4万余元。  

张某无住房公积金,无对外投资,无账户存款。2017年9月,法院查封张某名下的车辆档案,12月轮候查封张某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的一处房产档案。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评估拍卖了房产及车辆,于今年5月将拍卖款转付申请执行人潘某,并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3.5万余元,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目前无法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合法权益,属于“执行不能”的典型情形。  

案例二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的腿部粉碎性骨折,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3.7万余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李某名下有一建筑面积47.66平方米的房屋,坐落于龙港区南山路。由于该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中,虽然龙港区法院对其进行了依法查封,但至今无法执行。法院多方调查了解,经李某所在社区证明,其无业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这起案件中,龙港区法院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因被执行人李某确无履行能力,无法兑现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合法权益。通过依法协调、约谈当事人,张某提出申请司法救助解决3万元。经审核,张某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司法救助款的发放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了这起“执行不能”的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5年内,人民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