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放弃的遗产
“法官,我们不要房子,也不要他的任何财产,我们放弃继承权,行不行?”柳爷爷收到诉状后打来电话急切地向法官询问。面对本可以继承的遗产,柳爷爷却不同寻常地选择了放弃,这是为何呢?事情还得从他的孙子小民(化名)说起。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2000年出生的小民患有重度自闭症,被诊断为一级精神残疾。小民的父亲彭威(化名)常年在外,小民一直由母亲柳梅(化名)抚养。7岁那年,小民的父母离了婚,从此他就跟着母亲柳梅生活,母子相依为命。
2017年的5月,绿荫冉冉,浅夏悠悠。小民的父亲彭威重新组建家庭,婚后在夷陵区置办了一套房产,为此向银行贷款22万余元。
天有不测风云,小民的母亲柳梅不久后因病离世,小民只好跟着76岁的外祖父柳爷爷生活,柳爷爷成了他的监护人。
好景不长,三年后,彭威的第二段婚姻也走到尽头,离婚协议里约定前述房产归彭威所有,房屋剩余贷款、利息以及物业管理费等也均由彭威负担。
三代人的“恩怨情仇”本该就此了结,然而祸不单行,2023年8月,小民父亲彭威意外去世,小民与彭威的第二任妻子李艳(化名)之间不得已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原来,彭威去世后,还剩14万余元的房屋贷款无人偿还,因逾期还款,银行便将李艳和小民共同起诉至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贷款。
案件流转到了姚卫琼法官手中。
姚法官细致梳理案情后发现,彭威与李艳的这套房屋已作为担保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而彭威的父母均已离世,彭威的儿子小民成为了唯一法定继承人,但小民又患有精神残疾,案件如何进行呢?姚法官联系到了小名的外祖父柳爷爷。
法庭上的“针尖”与“麦芒”
“我与彭威已经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他,贷款也归他偿还,我没有义务偿还,而且他的儿子小民获得了彭威去世后的抚恤金,贷款应由小民偿还。就算我偿还了贷款也无法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更何况我也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庭审中,李艳言之凿凿、情绪激动地说到。
柳爷爷佝偻着背脊来到了审判庭,极力地隐忍,却也无法克制地痛泣:“小民这孩子命苦,是个精神残疾人,我们一直靠低保维持生活,这么多年来,他们父子俩一直没有往来,彭威也一直没有负担过小民的生活费和治疗费,我们对彭威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均不清楚,现在小民的妈妈也不在了,我年事已高,陪不了孩子几年了,我作为小民的监护人,代表小民放弃继承他父亲的所有遗产……”
银行则表示李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小民的监护人柳爷爷不能代表小民放弃继承权……
庭审辩论中各有各的立场。
“一老一幼”总关情
姚法官一时间犯了难,这个案件中,房屋贷款属于彭威与李艳的共同债务,离婚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李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小民的法定监护人柳爷爷可以代为放弃继承权吗?
姚法官经过一番深思熟虑,综合考量后认为监护人柳爷爷代为放弃继承彭威的遗产,监护人并未获利;被监护人小民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需要承担债务,小民若要继承房产首先需要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小民作为一个一级精神残疾人,一直靠低保维持生计,没有还款能力;关于彭威的遗产及债务,小民及其监护人柳爷爷均不清楚。
经过层层“抽丝剥茧”,脉络逐渐清晰起来。监护人柳爷爷代小民放弃对彭威遗产的继承权,是出于对小民利益保护的考虑。姚法官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角度出发,兼顾法理与情理,认定监护人柳爷爷可以代小民放弃继承遗产。
“谢谢姚法官的公正审理,我代小民谢谢您!终于不用理会这‘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了!”柳爷爷再次激动道。
“柳爷爷您别客气,我们都希望小民今后的生活可以一切顺利。”
姚法官看着柳爷爷花白的头发,内心既心酸又欣慰。此时此刻,“司法为民”不再是一句生硬的口号,它有了温度,是根植于内心的使命与信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