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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案例】王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09-20 15:35:46

被执行人王某故意逃避执行生效判决,被抓获后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5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450.69元。同年10月,马某在判决生效后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到庭。经查明,王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其子在宜昌市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故王某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但拒绝履行,严重损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调查到以上事实后,于2015年1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9月29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4月25日,王某赔偿马某人民币20500元。

尽管王某已经将应付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但为了震慑“老赖”,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反而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并取得马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即便他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交付了执行款,但其行为已然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对故意转移财产、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